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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若写入诉讼法对药品监管执法有何影响
http://www.100md.com 2006年2月25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2.25
     主持人:本报记者 王东海

    嘉宾: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刘伟

    浙江省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罗良杰

    广东省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钟震球

    北京市药品监管局 何鹏

    苏州市常熟食品药品监管局 陈刚

    背景:

    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消息说,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计划。学者普遍认为,“疑罪从无”、“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等很有可能被写入《刑事诉讼法》。

    ■药品监管执法中是否存在“有罪推定”现象

    主持人:“疑罪从无”是指对犯罪事实不清,犯罪证据不足的刑事疑难案件做出无罪推定的一项刑事证据原则,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体现现代刑事诉讼价值客观要求的诉讼原则,它直接对应的是“有罪推定”。在行政执法中,这里的“罪”就是违法行为。请问:在基层药品监管执法实践中是否存在“有罪推定”现象?

    罗良杰:这种现象是存在的,如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件的查处。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证明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举证责任应由药品监管部门承担,但目前在执法实践中,药品监管部门在当事人不能对其购进药品提供相应合法票据的情况下,往往即对其按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进行处罚。但如果当事人拒不承认药品系从非法渠道购进,称其票据遗失,且药品监管部门又无法查实其药品真实来源时,对其按照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处罚显然是“有罪推定”。在没有排除票据确实遗失等合理怀疑前,无法提供票据不等同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当事人只能对其不妥善保管票据的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打个形象的比喻,就如同不带驾驶证开车不能等同于无证驾驶一样。还有一种情况是在无证经营药品案件中,当事人对已售出药品往往没有票据和台账,药品监管部门只能依据非法经营药品实物的货值做出相应处罚。但有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承认有违法所得,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单凭当事人口供认定违法所得,这也是“有罪推定”的一种情形。

    刘伟:在基层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定量方面,主要是涉案药品的价格和数量。如甲企业购进一批假药,关于其销售价格的认定,在执法实践中,主要是依据违法当事人的陈述(调查笔录中当事人承认的)来确定的,特别是当药品尚未发生销售时更是如此。案件承办人员基本上没有依据《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采取同期同品种市场平均价的计价方法。同样,在涉案药品的数量确定上,在没有取得涉嫌违法当事人的购销票据等购销凭证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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