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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专科专治』还是『见死不救』?
http://www.100md.com 2006年3月3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25期(总第2278期 2006.03.03)
     ——北京毛鸡蛋中毒案凸现医院维权两难境地

    在医疗机构,“专科专治”是一条不成文的规定。但医师面对一些与自己所属临床学科无关却又病情危重的病人时,是救还是不救呢?如果因为医院救或不救的行为,耽误了病人救治时机甚至导致死亡,医院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业内人士认为,相关诉讼案件的不断出现,提示这一现象应引起国家相关法规制定者的重视,也使医院得以摆脱“专科专治”与“见死不救”之间的维权尴尬。

    事件回放

    “毛鸡蛋中毒案”:一家属状告医院拒绝救治延误抢救

    2月14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北京朝阳崔各庄20多人毛鸡蛋中毒案”又有新进展。因食用商贩所售毛鸡蛋中毒死去的4岁男孩小杰(化名)的母亲以医院治疗不当及延误抢救为由,将北京的三家医院以及120急救中心同时告上法庭,并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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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儿科:两家医院不予救治

    据小杰的母亲杨女士所诉,2005年9月7日下午5时30分左右,小杰吃了2个半毛鸡蛋后不到10分钟,就突然脸色发紫,呈现中毒症状,她立即抱着孩子拦了一辆货车来到附近的一家一级医院和平医院,但是该院医生接诊时却说没有儿科,建议他们去附近的另一家医院华信医院。杨女士请求该院医生帮忙打120,被当班医生拒绝。

    由于不知道华信医院的具体位置,杨女士一小时后才辗转来到另一家医院望京医院,其间小杰没有得到任何救治处理。在望京医院,医生给孩子吸上氧气后,也通知他们要转院,理由是医院晚上没有儿科,只有白天有。杨女士请医生帮忙打120未果,只好用其他患者的手机打了120。就在这时,其他因吃商贩所售毛鸡蛋中毒的患者也陆续被送到了这家医院,医生给其他患者都打了一针解毒药,却没有给小杰打。

    约晚上7时,120急救车到医院将孩子送往华信医院。据杨女士所诉,华信医院对孩子进行了抢救,但1个多小时后,小杰还是停止了心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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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疗不当?家属状告医院

    事后,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小杰事件所涉三家医院和120急救中心。她认为:“这只是食物中毒,而三家医院无论是否是专科、是否精通,都应该知道最基本的急救方法,可却没有一家医院给孩子打解毒针,洗胃。”她认为是这三家医院治疗不当,延误了孩子的抢救时机。同时,120急救医生在转院过程中没有对孩子积极救治,也应承担责任。

    在庭审中,四被告都认为,此案涉及刑事案件,家属应向出售有毒毛鸡蛋的商贩进行索赔,而不是由医院赔偿。和平医院还解释,他们是一家一级医院,因条件有限,没有救治资格,不敢随意接诊。望京医院表示,医院晚上没有儿科,只能要求家属转院,但是他们承认没有给孩子打解毒针有一定责任。而华信医院则表示,孩子送来时已经死亡,他们不应承担责任。120急救中心则认为,他们是将孩子安全送到华信医院的,也不应赔偿。

    审理两个小时后,法院认为此案涉及尚未终审判决的刑事案件,根据“先刑后民”的法律原则,法院决定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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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无论医院最后能否在诉讼中获胜,这个案例都提示了一个必须重视的医院维权领域:如何避免“专科专治”引发“见死不救”的相关医疗纠纷。

    业界分析

    两难之1:救还是不救?

    对于事件中前两家医院因为无儿科或夜间无儿科而不予接诊的做法,广东省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周红军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要求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这其实也是从另外一个方面要求医师“不得参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疗活动”,即关于执业范围的限制要求医师“专科专治”,以致于这在很多医院已形成了不成文的规定了,医生在接诊过程中往往比较谨慎。而前两家医院没有儿科或夜间无儿科,也就是说他们可能不具备相关的技术和条件来诊治患者,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本案中涉及到的前两家医院并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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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要求‘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对于一个食物中毒的危重患者,这两家医院应该先予急救处理,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两家医院又是有过错的。”周红军认为。

    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则向记者表达了他的疑惑:连儿科科室都没有的医院当然不能接诊儿科患者,但是如果这个患者又是重症患者,就让医院很为难了。“类似医疗诉讼案例不断出现,国家在相关法规条例制定、修改中是不是要考虑综合这些因素,既保护患者利益,也避免让医疗机构和医生陷于两难境地?牨

    两难之2:是救还是转?

    “虽然相关法规因在是否救治上存在矛盾而尚无定论,但医院从减少纠纷及负面影响出发,在接诊时应尽量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医院可以在具体做法上作一些改进:加强医务工作者的法律教育工作;加强业务技能的培训,并且长抓不懈;加强紧急情况的演练,做到遇急不乱。”周红军律师进一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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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红军还强调了另外一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还明确提到了“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和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所以,这一事件中的前两家医院应该帮助患者打120联系转诊,否则就有无可推脱的责任。江苏省苏州市市立医院党办工作人员于可人也认为,按照现在医院的一些诊疗制度,对于事件中提到的这类危重患者,医院绝对会要求自己首先尽力稳住患者的病情,与此同时考虑帮助患者转诊,因此替患者打120求助也应是医院的责任,绝大部分医院都会这样做的。

    对此,江西省一家企业医院的医生在接受采访时还表达了另一种困惑。按相关法规,医院对危急病人要尽力救治,同时考虑转诊,但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危急到什么程度可以救治,什么情况下又必须转诊呢?因为医疗技术上的不足,这个度对于一些中小医院尤其难以把握,救治不当可能耽误了病人,不救治转诊吧,病人又以为见死不救。更有甚者,一些管理不到位的医院没有相关的科室,明知要“专科专治”,但却为了经济效益,对一些医院诊疗能力以外的病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很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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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难之3:首诊负责制

    安徽省六安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的曹长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认为,在目前医疗机构的“专科专治”原则与“危急救治”的矛盾前,主管部门现正强调的“首诊负责制”也让医疗机构和医师处于维权的尴尬当中。

    据曹长列介绍,首诊负责制是重要的急诊制度,包括首诊医院、首诊科室、首诊医师,要求凡涉及他科的病人,应在先作紧急处理的前提下,邀请他科会诊或转科,对病情危重需要转科、转院的病人要预先联系落实,写好转科、转院病历,必要时应有医护人员护送以免途中发生意外。总之必须做到掌握转科、转院指征,保证安全,事先联系落实好方可转诊。“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在接诊患者时必须坚持‘首诊负责制’,这在三级医院基本上已经是无可非议的硬性规定,但是对于一些级别低的中小医院未必能完全做到。国家最近还强调城市的社区医疗机构也要执行‘首诊负责制’,但是如果中小医院在临床设备和诊疗技术方面得不到有效改善和提高,同样还是解决不了危重症病人的救治问题。”

    “客观地讲,不能以同等的条件来要求不同级别的医院,一些中小医院拒绝危重症患者绝大部分也是出于无奈,所以,在相关诉讼当中,法院应该考虑到这样一个现实因素,这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中小医疗机构应有的权益。”曹长列说。

    “中小医院有关专科专治的维权尴尬,也许不是单单法律能解决的问题。”周红军认为。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8期, http://www.100md.com(汪言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