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宇06议案--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
附件 1 《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隐私权保护
第三章 劳动权保护
第四章 受教育权保护
第五章 结婚及生育权利保护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乙肝携带者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保障乙肝病原携带者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乙肝病原携带者是指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HbsAg检测呈阳性者,包含无症状乙肝携带者和急、慢性乙型肝炎肝炎患者。
第三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乙肝携带者。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乙肝病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的法律及制度保障,禁止歧视和侮辱乙肝携带者。营造保障乙肝携带者平等生活、平等工作、平等受教育、平等婚姻及生育以及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条件,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避免乙肝携带者中的急慢性乙肝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共同富裕和社会和谐发展。
第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大力宣传乙型肝炎的科普卫生常识,科学、准确、全面地宣传乙型肝炎的传播途径及预防办法,实事求是地宣传乙肝的医疗常识;禁止对乙肝的歪曲宣传,禁止在大众媒体做乙肝医疗广告和乙肝药物广告。消除对乙肝和乙肝携带者的恐惧和误解。
第七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早日实现乙肝疫苗在人群中的普种,从根本上控制乙肝的传播。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乙肝携带者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乙肝携带者,听取乙肝携带者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乙肝携带者的权益保护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障乙肝携带者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乙肝携带者应当遵纪守法,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乙肝携带者应当注意个人卫生、经期卫生及行业卫生,保管好自己的牙刷、剃须刀等个人卫生用品。非紧急状况下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10791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