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1207728
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是否有赔偿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06年3月30日 《当代健康报》 2006.03.30
     简要案情

    2005年6月孕妇杨女士入住A院妇产科待产。由于有剖宫产指征,医患双方签定了《手术同意书》。手术过程中,医院大夫经检查决定行“会阴侧切+胎吸术”帮助分娩,后娩出一男婴。胎儿娩出后无自主呼吸,心率150次/分,肌张力弱,经治疗无效,患儿死亡。

    事后杨女士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两级医学会鉴定后一致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后,患者及其家属咨询有关专业人士后,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法院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点 评

    本案是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改变手术方式产生的纠纷,并经过两级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后,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可知,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由于其他原因,医院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件中,医院应该按照双方的手术协议书中约定的手术方式实施手术,如在诊疗过程中确实需要更换手术方式,应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另行签定手术协议书。但医院未与患者或其家属另行签定手术协议书,而自主决定为杨女士行“会阴侧切+胎吸术”胎吸助产,致使新生儿窒息死亡,是一种违反手术协议书的违约行为。因此患者所受损害虽非医疗措施所致,但按照医患双方合同的规定还是应当承担责任的,医疗机构在民法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同时涉及医疗侵权纠纷和医疗合同纠纷,患者可从能够维护自己最大利益的角度来选择案由进行诉讼。患者及其家属对于此纠纷,在起诉前咨询了较为专业人事,恰当的选择案由,使诉讼结果达到应有的效果。

    (点评律师:山东诚亦成律师事务所徐璐璐),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