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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959817
医学检查结果互认需法律保障——访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
http://www.100md.com 2006年3月30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6年第12期
     说到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临床医师最大的担心是一旦出现医疗纠纷,谁来承担法律责任,是患者?是对患者进行治疗的医院?还是出具检验、检查结果报告单的医院?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可以解决这些问题?本报记者就此电话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

    孙教授说,卫生部提出“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减轻公众看病费用负担无疑是有用的,但实际操作起来有相当难度。

    首先,就临床检验来说,各医院检测的标准、仪器、试剂、设备、检验人员水平均不一样。一级医院、二级医院检测的数据可能与三级医院有差距,这个误差该如何处理?而B超、CT,包括磁共振也都可能出现质量问题或误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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