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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959819
政府该如何促成医检结果互认
http://www.100md.com 2006年3月30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6年第12期
     近日,卫生部发出《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而此前,上海、郑州等地方政府,为了避免医疗资源浪费,降低患者和医保部门的费用负担,也都曾颁布过有关医检结果互认的地方立法。我想绝大多数患者会认为此举是件利民的好事、实事。但作为医院管理者及医师,肯定会担忧此举会将原来泾渭分明的医疗执业责任搞得不再清晰,从而增加医院的法律风险。为此笔者略述拙见。

    首先,不宜强制要求医院接受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医疗行为的实施,往往要建立在大量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基础上。主治医师的治疗行为、医检人员的检验检查操作、药剂人员的药品调剂、护理人员的护理照顾共同构成了医院对患者的履约行为(诊治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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