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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凸现
http://www.100md.com 2006年3月31日 中国知识产权报
中药保护从新药保护为主向专利保护为主转变,化学药物制剂专利保护效果显著
     我国医药领域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时间比较短,而且经历了新药注册办法的修改,在这期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医药行业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力和挑战。如何在新形势下加速提高我国医药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水平,已成为我国医药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在当前的形势下,国内的医药企业更应加强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创造市场竞争公平有序的法律环境,提高知识产权的综合运用能力,以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医药事业的发展。

    中药保护从新药保护为主向专利保护为主转变

    2002年12月之前,我国中药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是专利保护和新药保护并行。新药保护制度给予各类新药不同年限的保护期,它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由于规定了一定期限的独家生产期,客观上起到了保护权利人利益的作用。虽然新药保护期短,保护范围窄,但由于具备可以直接进行行业干预的特点而广为厂家接受。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新药保护制度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对于药品的有效保护。

    2002年12月,国家药监局颁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取消了新药保护期,设定了不超过5年的新药监测期,引入专利链接的内容。同时,国家清理整顿药品质量标准,将地方标准经提高转为国家标准,一大批现有产品的质量标准进入公开状态,新产品的质量标准也在陆续公开,单纯依赖技术秘密保护或依赖新药保护已不可能。这些变化在中药企业中引起了巨大的震动,客观上决定了专利保护在未来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在专利保护与新药保护并行时期,会发生药品生产权与专利权的冲突。虽然专利作为法律手段效力强于行业规章,但在权力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即使可以阻止对方生产和销售,却不能直接取缔对方的新药证书,专利权人要通过申报仿制获得生产权,也要在对方获得新药证书的两年之后才能提出申请。

    与新药保护制度相比,专利方式的保护时间长,保护对象不局限于具体的产品,保护力度更大,并且是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对于企业占领国际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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