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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期间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1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4.01
     在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执行难已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一些被处罚人常借复议或诉讼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而药品监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又不断遭到一些地方法院的拒绝。于是,有的执法人员产生了这样的疑惑:在复议、诉讼期间,药品监管部门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对已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对此,我们请河南大学药学院医药法律研究所的于培明副教授对该问题进行分析阐述。

    ——编者按

    笔者认为,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药品监管部门随时都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执行。

    ■法院缘何拒绝申请

    一些地方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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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司法解释来自《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也不履行,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把“法定的期限内”解释成“法定的起诉期限内”,而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以前,药品监管部门根本无法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不提起诉讼”,因而也就不符合当事人既不起诉也不履行这一条件,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腥ㄏ蛉嗣穹ㄔ禾崞鹚咚稀S捎?br>行政复议期间,也属于被执行人诉讼期限届满之前的范畴,故而行政机关无权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至于诉讼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起诉,更不存在“不提起诉讼”的问题,因而也就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条件。

    ■申请法院执行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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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基本一致,并无不当。但问题是,一些地方法院没有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跟《行政处罚法》之间的关系,存在一个法律适用的错误。具体分析如下:《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确立了复议与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法律原则。《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对不属于上述三种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况,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还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

    概括起来,笔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即具体行政行为由合法的行政机关做出并送达行政相对人;2.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依法应当停止执行的三种情况;3.符合《行咚戏ā返诹豕娑ǖ奶跫?.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据上述条件可知,行政机关在复议或诉讼期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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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执行是否受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强制执行条件的限制?《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做出了不同规定。该法第六章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法律另有规定”就是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依法应当停止执行的三种情形。除此以外,只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药品监管机关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完全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处罚行为之间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所以《行政诉讼法》及《解释》中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规定,相对于《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执行的规定,前者是一般法,后者是特别法,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优先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执行的规定,而不能适用《行政诉讼法》及《解释》中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规定。一些地方的法院用《行政诉讼法》及《解释》中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一般规定,去否定《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执行的特别规定,在法律适用上是错误的,违沉颂乇鸱ㄓ庞谝话惴ǖ姆墒视迷颉?br> 因此,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药品监管部门随时都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执行。

    河南大学 于培明,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