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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销售群众用医保卡开出的药品——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1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4.01
     某县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一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的“感康”和“达克宁”无购货发票。经查,上述药品是当地一名群众利用医保卡从医院开出后,放在药店销售的。对该药店上述行为如何处理,药品监管执法人员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药店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对该药店进行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此种情况涉及骗取医保资金,应移送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处理。到底应该如何处理,本版今日刊发相关讨论文章,敬请关注。

    ——话题回放

    ■话题一:对药店如何处理

    观点一:分情况处理

    如果药店没有与该名群众共同实施骗取医疗保险资金的行为,只是该名群众将药品从医院开出后放到药店进行销售,该药店从群众手中购进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按照该法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该药店与该名群众合谋骗取医疗保险资金,药品监管部门应先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行使处罚权,再将该药店骗取医疗保险资金的案件移送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处理。

    陕西省商洛市药品监管局镇安分局 郭永锋

    笔者认为,药品监管执法人员首先要仔细检查药品质量,如果是假劣药品,对药店按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并要追根溯源。

    如果药品质量合格,分情况对待:一是若药店的本意是方便群众,只是为该名群众代销药品,且次数极少,数量又小,情节轻微,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执法人员可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该药店按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未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二是若该药店从该名群众手中购进药品再加价出售,且品种多、数量大,对药店按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安徽省岳西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王三春

    观点二:应认定为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笔者认为,药店的行为应认定为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

    “个人”将从医院开出的药品放在药店,药店以自己的名义为“个人”销售,药店不是该药品的所有人,其所有权属于委托人“个人”,药店可以在约定价格之上自主销售该药品。药店违法销售该药品所获得的相应利润,就是委托人“个人”支付给药店的报酬。药店是以自己具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这种特殊经营资格,为“个人”进行药品交易,其与该名群众之间的关系是行纪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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