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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劣药品销毁的“绿色”命题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3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38期(总第2292期 2006.04.03)
     发现、查缴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而将它们销毁同样令人头疼。特别是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如何销毁是个非常棘手的现实问题。在销毁方式上既有沿袭传统的露天焚烧和填埋,也有在焚烧炉中的“绿色销毁”,还有正在探索的回收利用。

    人与环境的和谐共生,本身就是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意。以上方法利弊何在,难处在哪,还有什么更科学的方法,值得我们深思。本版请来三位药品监管部门的专家,谈谈自己的体会和建议,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同仁们参考。

    分类整合 “绿色”销毁

    去年以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家局的要求和辽宁省的实际情况,先后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针对农村和城镇医疗诊所使用药品、扩大宣传和疗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假冒知名企业知名品牌产品、医疗器械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识、疫苗市场、人参药品市场、医疗机构制剂等9项专项整治行动,有力地打击了各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行为,规范了药品市场秩序。同时,还以查处重大假劣药案为重点,在全系统实行了假药案件“一案一报”制度和重点案件督办制度,改进和完善了对药品监督抽验工作的考核机制,监督抽验和打假力度进一步加大。2005年,全系统共查办案件10612件,实际收缴罚没款金额1500万元,没收涉案药品、医疗器械货值240万元,取缔非法窝点47处,向有关行政机关移送案件108起;完成药品监督抽验8984批次,发现不合格药品1637批次,不合格率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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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合国情、顺民意、得民心,势在当为。但是,对假劣、过期失效药品的处置,一直是个非常棘手的现实问题。随着药品稽查打假力度的不断增大,辽宁省每年都查获大批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且每年都要进行多次大规模的销毁行动。最开始的焚毁假劣药品,虽然效果明显,场面壮观,对违法者能起一定的震慑和打击作用,但其中隐藏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给环保带来明显危害,后来,又尝试过粉粹销毁方式,但由于专业化程度不高,尽管部分解决了空气污染问题,但销毁效率低,周期长,还存在特殊剂型的药品以及医疗器械产品销毁不彻底的弊病,而且对销毁残留物的处理还是存在部分污染等问题,不能算是真正的“绿色销毁”。直至去年7月,我们在努力探索之后,采用分类整合的“绿色”销毁方法,露天焚烧才成为历史。

    “绿色销毁”的场面可能不那么壮观,在技术上可能还存在设备配套问题或其他一些难题。但是,“绿色销毁”的本意,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是利国利民之举。“绿色销毁”也表明了这样一种态度,就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从全局角度,从群众长远和根本利益角度,从维护经济社会公平以及正常秩序的角度出发,在执法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必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今后,我们在严格执法的过程中,更要多地与科研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开动脑筋,着手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处理机制,用科学态度和方式处理罚没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共同做好“绿色销毁”这篇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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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收利用 利国利民

    近年来,广西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以及群众举报,查处了多起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行为,缴获了大量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

    对于查缴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2003年前广西一般采取沿用的焚烧处理办法,即把假劣药品拉到设在郊外的垃圾场,集中堆在一起,浇上柴油,一烧了之。有时为了起到震慑和宣传的作用,组织群众在焚烧现场观看,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2004年6月,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半年时间查缴的1600多件假劣药品,拉到市郊一垃圾处理厂,20多名搬运工经过近一小时的忙碌,才从5辆大卡车上卸下一箱箱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这次焚烧,邀请了南宁市部分媒体到现场报道。许多市民见了报道后,褒贬不一,有的认为这样做严重污染了空气,有的却认为这样做虽然污染了环境,但让人解气,对这些坑害群众健康的假劣药品就要烧个一干二净。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目前广西大多数城市已由过去的焚烧转为填埋。填埋场设在离市区较远的荒岭,填埋时把坑挖得很深,用厚土覆盖,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南宁市过去焚烧1公斤假药要交给垃圾处理场管理部门1.5元,而现在填埋每车只收300元,从经济上来说也很合算。不过,我觉得焚烧和填埋都不是最好的处理办法,因为许多假药的包装其实可以回收利用,烧掉和埋掉都非常可惜,有的还会造成第二次污染,最好是能够回收利用,以免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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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多年的摸索,百色市在回收利用废弃医疗用品方面走出了一条新路子。早在2003年,百色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采取联合行动、综合监管的方式,对一次性使用注射器、输液器、输液瓶、输血袋(器)、导管等医用塑料制品和病人使用的一次性塑料用品实行定点集中回收、处理,并对此进行联合监管。一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废弃医疗塑料用品集中回收处理,并制定了集中回收处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防疫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废弃医疗塑料用品的处理,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分类消毒,定期检测,统一运送指定地点集中处理。任何医疗卫生单位以及社会办医疗机构(个体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处理,非定点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擅自收购。对于擅自处理、收购以及未经处理流向社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二是专门成立了“百色市废弃医疗塑料用品处理中心”,选择回收、处理的场址,制定分类处置办法,对回收废弃物的处理实行严格的监督,确保从源头上消除医疗安全隐患。三是加大对废弃医疗塑料用品的联合监督管理,市属各县卫生、药监、环保部门认真抓好回收处理每个环节的监督、检查、指导,形成部门联合执法监督,切实加强对一次性医疗塑料用品的用后处理工作,达到回收处理制度化、消毒灭菌规范化、再生利用无害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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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条利国利民的好路子,但牵涉的方方面面较多,操作起来有些复杂,因此在广西尚未形成规模。

    区别对待 分类处置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监督执法中,立案查处的假劣药品案件占有相当的比例。这是因为制假售假的源头还没有从根本上清除,牟取不义之财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做出制售假劣药品的丑恶行径。以笔者所在的安徽省寿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为例,自2002年10月建局以来,每年发生的假劣药品案件从未绝迹过,并呈现出制假售假手段日趋隐蔽、反检查手段变化多端的新特点。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药品打假工作随着药品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水平的提高,取得累累战果。

    对假劣药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没收后如何处置呢?由于涉及到场地、费用等问题,处置起来见仁见智。结合几年来从事基层药品执法工作的实践,我个人有3点粗浅的体会。

    首先是巧借平台,付之一炬。从对人们健康和药品疗效的角度来说,假劣药品本身已没有使用价值,应该定期进行处置。笔者认为,每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已结案且库存的假劣药品进行清理,采取多种形式集中销毁。尚未结案的假劣药品为涉案的证据证物,暂时不属于销毁之列。而每年“3•15”活动,当地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都会牵头组织质监、烟草等部门,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集中销毁。由于已经操作多年,假劣商品的销毁场地经过精心设计选址,一般固定化,远离工作、生活区域,相对来说,对环境、生态的污染以及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不会造成影响,还省去了销毁假劣药品的费用,因此,对拟销毁的药品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完全可以借“3•15”活动平台,集中销毁假劣药品,既省事,又省力,宣传的效果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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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是入室展示,警醒世人。假劣药品特别是假药,不仅社会危害大,而且近年来造假手段高科技化、隐蔽化。以假乱真的程度,非专业技术人员不经过技术检验,极难识别真伪。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必要建立假劣药品陈列室,并经常性地充实新查获的假药。这样一来,既可为药监执法人员鉴别假药提供丰富的“教具”,也可以通过开放假劣药品陈列室,警醒教育社会各界人士,勿忘用药安全,形成全社会关注药品安全、支持药监执法工作的良好氛围。这里,就要有选择性地留下有代表意义的假药,变废为宝,使之在假劣药品陈列室中发挥警醒教育世人的作用。

    第三,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近年来,在劣药中超效期、单批号药品也较常见,如果数量过大,销毁起来也非易事。两年前,笔者所在的单位,发现一家卫生防疫机构内存放氯喹、伯喹、乙胺密啶和海群生等药品近三百件,且全部属单批号或过期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按劣药论处。由于这批劣药数量庞大,而且销毁起来易发生污染。为此,经过协调沟通,由该卫生防疫机构的主管部门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协助销毁该批劣药。目前,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导、劣药使用单位配合,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即将进行劣药销毁。一起积案得到妥善处理,实现了“双赢”的局面。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38期, 百拇医药(张明 许恒 方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