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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将强制推行 开处方用通用名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6日 《当代健康报》 2006.04.06
     据了解,对于处方的管理,2004年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处方必须写药品通用名,且一张处方开出的药量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此外,处方上还须注明临床诊断,药师在给药时须进行临床审核。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要保存一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两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三年。

    但是,该《办法》颁布一年多来,各地有令不行的现象非常普遍。今年,卫生部将对《处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将以卫生部部长令的形式下发,要求强制执行。与此同时,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 (陆铁琳),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