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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罚应体现“热炉原则”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12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42期(总第2296期 200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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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看过同行的建议后,一位曾负责公司旗下某门店管理工作的药店从业人员指出,对于店员的过失,如果不进行适当处罚,其结果将是:该店员的工作积极性虽然未被打消,但其他员工可能会因此对工作掉以轻心,认为触犯规定不过如此,最终造成药店制度形同虚设,给药店管理带来负面影响。在对店员的各种处罚上,他提出——

    我曾负责公司旗下某门店的管理工作。在刚接手时,我就发现店员的考勤情况非常糟糕,店员迟到三五分钟是常事。而药店《考勤制度》中明确规定:迟到一次罚款10元,但在某一天一个店员在上班20分钟后才匆匆赶来。理由是在公交车上遇到扒手。这个员工一向很诚实,我相信他说的话。但我觉得公司制度永远是刚性的,不能以任何理由给“犯规”寻找借口,主动承担后果并引以为戒就是一种收获。

    在严格执行规定的时候我安慰他说:“其实当时你可以打电话到药店先说明情况,那样就不会是这种结果了。”“我打了,可咱店里的固定电话占线!” 他一脸无辜的样子。“那我的手机你也可以打嘛!”“是呀。但您关机了!”我掏出手机,原来没电了。

    考虑再三,我仍觉得处罚是必要的,否则该店员有可能会降低对自己的要求,而轻浮的工作作风可能会传递给其他店员。于是我告诉他:“在这件事上我也有责任。这样吧,10块的罚款我愿意承担一半。”这位店员觉得挺意外,但他也没有理由不接受了。

    罚款,无疑是规矩的一种,个人奖惩的实施对员工是一种激励和约束。当警告不再奏效,当记过渐失威力,而店员所犯的错误尚不足以将之开除的时候,罚款当然可以成为店长的辅助性管理工具。但是,罚款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为了让店员在“疼痛”之后,能够汲取教训,端正工作态度。

    对于门店管理制度的执行,店长可以借鉴一下热炉原则:

    警告性原则

    热炉外观火红,不用手去摸,也可以知道炉子是可以灼伤人的。为让店员趋利避害,店长要经常对下属进行规章制度的教育,以警告或劝戒员工不要触犯。

    验证性原则

    用手触摸热炉,毫无疑问会被烈焰灼伤。即便是有店员无意中触犯了规定,也要对其进行适当惩处,以明纪律,以儆效尤。

    即时性原则

    碰到热炉时,手立即就被灼伤。惩处必须在错误行为发生后立即施行,不宜拖泥带水,以便达到及时改正之目的。

    公平性原则

    不管是谁碰到热炉,都会被灼伤。店长是奖惩制度的执行者,对制度更应该身体力行,倘若“刑不上大夫”,那有罚款制度还不如没有,甚至比没有更糟糕。

    因此,我认为,在“纠正店员错误”这个环节上,店长不宜过于宽容,只有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才能保证一个团队的执行力。

    医药经济报2006年 药店周刊第14期, 百拇医药(岭南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