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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给欠费病人复印病历?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14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43期(总第2297期 2006.04.14)
     病人在没有结清医疗费用的情况下要求复印病历,有的医院以欠费为由拒绝让其复印病历。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复印病历是患者的权利,与是否欠费无关。但另一种意见却指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规定“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患者复印病历”,但病人欠费算不算“正当理由”?法律上并无明确界定。从医疗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讲,医院拒绝复印也体现了法律的平等精神,在情理之中。同时,业界人士也强调,对这种情况,医院不宜生硬拒绝患者的要求,而要注意医患沟通艺术,或将欠费另案处理。

    案例回放

    患者欠费出院,医院不予复印病历

    今年3月底,患者李某因在建筑工地施工中被砸伤,被送往上海某三级医院紧急救治,抢救成功并逐渐康复。但因李某是急诊入院,医院通过绿色通道救治,一开始没有收费,李某出院时已欠医疗费用4万多元,鉴于李某经济困难,医院同意他出院后筹钱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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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李某此前买过相关保险,治疗费用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出院后,李某获知,住院费用必须要通过他的住院病历才能证明,但李某和其律师找到当时救治他的主治医生提出复印病历的要求时,该医生却告诉他,因李某还欠着医院很大一笔医疗费用,现在又要求复印病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可能难以获得医院同意。李某和律师又来到该院医务科和病历档案管理科室交涉,得到了同样的“欠费未还,不给复印病历”的答复,且态度非常坚决。

    李某一怒之下,决定向法庭起诉医院,律师也认为可通过诉讼形式获得病历复印件。但律师考虑到这样时间可能会拖得很久,易导致患者在获取保险公司赔偿过程中处于被动。无奈之下,律师决定为患者的这笔欠费担保,李某才复印到病历。

    患者欠费转诊,医院拒绝复印病历

    最近,广州市某二级医院医生陈章(化名)的病人吴某因慢性气管炎在该院治疗一段时间后未见好转,要求转到附近的三甲医院治疗,并向陈章请求允许他复印病历带走,以减少转院后的重复检查。但此时吴某因家境困难还有4000多元住院费没有缴清,陈章认为,患者还没有出院,而且欠那么多费用,全部复印住院病历可能不行,必须向医院提出正式申请。如果真有需要,他可以将患者的一些检查结果在出院病历中详细说明一下。吴某对此很不理解,觉得医生和医院故意刁难他,在向专业人士打听了医院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后,吴某提出医院这么做侵犯了他的知情权,而且他怀疑医院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是不是在他治疗过程中故意动了什么手脚,扬言要告医生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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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医院方坚持认为,首先患者还没有出院,医患之间的医疗合同还在继续,病历也还需要继续记录;其二,患者还欠医院部分医疗费用,违反医疗合同在先,医院当然可以拒绝让其复印病历。双方争执不下,事情至今还在僵持之中。

    业界分析

    欠费与复印病历属两个法律关系

    广州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周红军律师认为:“一般来说,医院只要收治病人且已办理入院手续,则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患方即享有知情权,并有权复印病历。因此从法理上来说,欠费和患者复印病历(知情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区别对待。医方不能以患方欠医疗费为由拒绝复印病历,否则,构成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势必会引起患者投诉,置自己于不利处境。对于患方欠费,这只是医患之间的一个债权关系,医院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向法院起诉患者,但与患者需要复印病历的诉求无关。”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晔告诉记者,他正在代理的一个诉讼就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最后也是选择了律师担保的形式,患方才获取了医院的病历复印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中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而且,‘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很显然,这明确要求医院必须满足患者复印病历的需求,医院又怎能以其他不搭界的理由来拒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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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红会医院医务科湛郑辉也同意这种说法:“无论是何种原因,只要按正当的程序来,如患者或监护人必须提供身份证等,医院就不应拒绝患者复印病历的要求。一般情况下,有些经济困难的患者确实会出院时还欠医院一笔医疗费用,但这和患者复印病历的要求无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患者有这个权利,只要其申请方式和程序正确,医院就必须配合患者复印其住院病历。”

    拒绝复印的“正当理由”界定不明

    对于上述观点,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确实强调了患者有复印病历的知情权,但对于医疗机构也强调‘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患者复印病历’,那么,患者欠费能不能算正当理由?这一点并不明确。”这位律师进一步指出,复印病历是病人的权利,但为患者复印病历并不是医院无条件履行的义务!病人只有尽了自己的义务,才能享受自己应有的权利。因此,医院要求其结清费用再复印病历,属医院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正当理由,符合法律的平等精神,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就算因此引起医疗诉讼,法官也应该考虑到这一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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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像没掏钱到商场拿了一件衣服,回头还想要产品合格者和三包证书一样,二者之间根本没有‘对等契约’,医院完全有权拒绝。”一位法律界人士这样比喻。

    广州某三甲医院妇产科的陈医生向记者表示,现在要求复印病历的患者大量增加,是患者维权意识加强的最直接表现,相应地,无论是医院还是医生,在医疗活动中都要开始考虑遇到类似事情时的应对之策。“现在临床上欠费的病人不少,很多时候医院其实会考虑其实际情况允许其出院,所欠费用今后补还,但一些欠费的病人却在出院时觉得费用过高,总是怀疑医院在其中做了什么手脚,并进而想复印病历寻找证据,用来状告我们医院和医生,这确实让医务人员们心里很不好受。因此,医院以此为由拒绝让其复印病历,也在情理之中。”

    医院须注意沟通艺术

    采访中,有法律专家认为:随着老百姓维权意识的加强,复印病历的要求会越来越多,专家甚至预测,这种现象已经开始慢慢演变成新的医疗纠纷,官司未打医患双方就可能因为病历是否能够复印出现新的诉讼,累得医患都疲惫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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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刘晔律师指出:“其实有的患者在欠费情况下要求复印病历,并不是想给医院找碴以达到不交费的目的,而只是为了自己的知情权,或者为了转诊时能够提供准确的治疗资料,医院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而更利于事情的解决。一味拒绝复印,一些原本不存在或很小的矛盾可能就出现并被激化了,病人甚至会为此起诉医院,就算医院最终胜诉,还是要专门为此投入很多人力、财力,很不值得。何不分析矛盾出现、演变的根源,从一开始就妥善处理好这个并不太难的问题呢?”

    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务科的刘何根医生对此感触也很深。他告诉记者:“根据我的经验,医院的态度非常重要,很多矛盾都是因为医院对患者居高临下的生硬态度所致。医院也不是不可以在患者要求复印病历的同时要求其还清欠费,但表述方式一定要注意,尽可能心平气和地解释,大部分患者还是可以接受的。”

    周红军律师也建议说:“在患者欠费的情况下,医院若要求患方将医疗费结清才给复印病历,一般来说患方不会同意。因为病人这时要求复印病历,多是由于医患双方之间产生了一些不合谐的因素。这时,医院不宜强求患方付清医疗费,以免矛盾激化。可先给患方复印,关于欠费的问题之后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另一位医院人士还提出医院处理此类事件时人员也必须“定岗”:“有些患者需要复印病历,就直接去找主治医生,很可能因此与医生直接发生矛盾。但实际上主治医生并不能对是否复印作出什么决定,医师是代表医院给付医疗服务的,让医师处理这些事务既不专业也不合适,影响正常医务工作,对问题解决也无多大帮助。因此临床医生必须有这个意识,最好不要介入复印病历的问题,而应该交由院长办公室或者医务科来处理。”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14期, 百拇医药(汪言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