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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有乙肝 请将孩子判给我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18日 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夫妻离婚,小孩由父亲抚养。几年后,女方将前夫告上法院,提出因前夫患有乙型肝炎,会影响孩子健康,要求法院判决由她抚养孩子。近日,成都市中院终审判决认为,得过乙肝并不影响对子女的抚养权,驳回原告的请求,孩子还是丈夫抚养。

    1999年,唐军因患乙型病毒性肝炎(轻度)住院治疗。症状消失出院后,还一直在服药治疗。此后,唐军和妻子生下了一个女儿。2004年9月,两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唐军抚养。但一年后,王蓉找到前夫,提出要自己抚养女儿,几次协商不成,王蓉将前夫告上法院。她提出,唐军曾患有乙型肝炎,这是一种传染性疾病,女儿和他一同生活,随时会有被传染的危险。另外自己的经济条件比前夫好,作为母亲,更便于和女儿沟通,所以要求法院将女儿判给她来抚养。

    法院终审认为,双方离婚时,已达成协议,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约定,还进行了公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在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结婚、生育、就业、升学等方面,法律都没有特殊限制。乙型肝炎虽然是一种传染性疾病,但它的传染性不能一概而论。乙肝患者不一定都有较强的传染性。通过积极的治疗和正确的预防,与曾患过乙肝的人一同生活,身体健康并不一定会受到威胁。王蓉没有证据证明唐军乙肝病情严重、具有较强的传染性,所以法院依法驳回了她的要求。(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胡眉岩成民玲实习记者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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