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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968154
健康权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20日 医学捌号楼
     欧盟-中国人权网络秘书长

    爱尔兰人权中心感谢Chang Peng’ao博士、Emmanuel Decuax教授和Judith De Mesquita女士在准备这份讨论论文时所做的工作。

    欧盟-中国人权网络是一个由欧洲委员会资助的项目所发表的观点、结果和结论不一定代表欧洲委员会的观点。

    健康权

    1. 引言

    获得最高可能达到的健康标准的权利(经常称为“健康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健康权是1946年由世界卫生组织宪章首次承认的,后来在各种国际和区域性人权文件中都得到反映。

    享受健康权受多个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因素影响。决定健康的重要因素包括贫困,歧视,是否存在可以支付得起的卫生服务和药品,适当的卫生条件和能否获得清洁水,卫生和相关领域的财政预算,政府政策和国家立法架构,等等。很多国内和国际法律和政策演进都会对健康权产生影响,包括国际贸易协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私有化。

    考虑到健康决定因素的范围以及在国内、区域和国际三个层次上与健康有关的发展,欧盟-中国人权网络健康权研讨会将着重分析健康权的含义以及各缔约国的相应义务。我们将特别注意《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对保护健康权的规定。该研讨会还要关注相关的欧洲法以及欧盟国家和中国的国内法律和政策。此外,还要讨论与健康权和其它相关的人权有关的具体问题,比如公共健康紧急事件,包括SARS,HIV/艾滋病,卫生专业人士和卫生专业协会的作用和责任,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在健康权方面所应起的作用。

    2. 国际、欧洲和中国的法律

    国际法律:各种国际条约和其它国际标准对健康权和其它相关的人权作了承认。

    ·《世界人权宣扬》承认:“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第25条)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该《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步骤实现健康权,包括:“(a)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 ; (b)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 (c)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d)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第12条)

    ·《消除各种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强调了健康权背景下的平等和非歧视权利。该公约要求缔约国“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尤得享受下列权利…公共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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