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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患乙肝 不失子女抚养权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25日 四川日报
     曾经患有乙型肝炎,就会因此而丧失小孩抚养权吗?答案是“不”。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的一起以对方患乙型肝炎为由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女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

    唐军曾于1999年因患有乙型病毒性肝炎(轻度)在住院治疗,症状消失后出院带药继续治疗。唐军与妻子王蓉于2004年9月经公证后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女儿唐宁由唐军抚养,其生活学习的一切费用由唐军负担。离婚后,唐宁随父亲一起生活至今,身体健康。

    母亲王蓉随后起诉称,唐军曾患有传染性疾病———乙型肝炎,至今仍未治愈,与女儿共同生活对其具有传染的危险性,而自己的经济条件较唐军好,为利于唐宁的健康成长,要求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成都中院终审认为,唐军与王蓉在离婚时已经达成协议,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约定,并进行了公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结婚、生育、就业、升学等方面法律均没有特殊的限制。王蓉所称乙肝永远不可治愈且会反复复发,对女儿具有传染性,这一说法缺乏科学根据,乙肝患者不一定都有较强的传染性。王蓉认为唐军患有乙型病毒性肝炎且未能治愈,对其女儿成长不利,应当承担证明被上诉人乙肝病情严重,且具有较强传染性的举证责任。综上,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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