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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C定价权“下放” 华东七省市下月“操刀”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28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49期(总第2303期 2006.04.28)
     “华东七省市江苏、上海、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准备在下个月召开协商会议,就OTC定价权下放的一些问题作具体研究和探讨。”24日,负责江苏省药品价格工作的江苏省物价局工业品价格处董副处长向记者透露。自去年国家发改委下达“OTC定价权下放”政策以来,此举可能意味着该项政策在某些区域已真正进入实操阶段。

    《江苏省定价药品目录》出台

    日前,江苏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印发新的《江苏省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对政府制定药品价格范围、形式和权限进行调整。调整后,江苏省直接制定价格的药品种类将达到822种,其中首次包括OTC。据悉,江苏省物价局正在对这些药品价格进行重新拟定。“该目录的出台正是江苏省对去年发改委提出的‘OTC定价权下放’的执行。”董副处长表示。同时他还透露:“从去年年底开始就陆续有一批省市开始执行该规定,制定相应的新的药品目录。而不是外界不少人以为的不了了之。”

    董提到的规定,正是去年7月14日发改委正式对外公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下称《通知》),该规定当时在业内引起不少争议。争议的原因在于“发改委定价原则发生了很大变化”。据了解,以往的药品定价原则是按照甲类、乙类药品的标准来区分。医保目录内的甲类药品全部由国家定价,乙类药品则由政府定一个指导价格,然后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有5%的价格浮动。而这次新的定价原则是按照处方药、非处方药来区分。《通知》指出,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以及各地调剂进入地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品种,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非处方药剂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对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处方药品(“双跨”)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其所有规格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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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通知》还指出,对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药品,发改委不再提出价格指导意见。这就意味着不仅是OTC的定价权下放到省级物价部门,而且省级物价部门对OTC定价几乎是拥有全部话语权。

    据了解,企业对此表示的忧虑来自于几个方面:在此规则下,这将可能造成企业各地区窜货现象增加。此外,企业必须每个品种分别到各省市去申请定价,会导致人工费、材料费、差旅费等各种费用的增加。同时,价格地方保护主义也极有可能抬头。

    地区统一协调

    本应在去年8月1日就开始执行的“OTC定价权下放”随后因具体实操性问题未定而陷于搁置。在去年年底,国家发改委又向外透露,已将国内划分为华东、西南、东北、华中等6大药品价格区,并将指定某省市物价部门牵头协调区域内各地药品的定价。从今年起,这6大区域内将各自施行统一的药品政府指导价。此举无疑是为了进一步推行“下放”机制。外界对此的评价是“大区域的划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相对各省分别定价较为缓和,但一些问题依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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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OTC定价权下放”在不少省市已进入实操阶段。而对于之前企业所担心的窜货、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又将如何解决呢?

    发改委的总体要求就是OTC品种价格制定需要进行地区协调,这个是大家都大致认同的。“华东七省市准备在下个月召开协商会议,就一些问题进行具体协商。究竟怎么样协调,就要看下个月协调会的结果。”董还告诉记者,企业现在不会受什么影响,在新的价格公布出来之前,都按现行价格执行。

    “OTC价格制定下放的原则就是地区协调,华东地区的牵头人是江苏省,我们将按江苏省的统一部署来执行。”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49期, http://www.100md.com(康义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