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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又现医院“眼球丢失”案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12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53期(总第2307期 2006.05.12)
     本报讯 继北京、山东发生医院死者“眼球丢失”事件后,最近,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人民医院又发生一起死者眼球神秘失踪案。

    3月13日下午,博爱县柏山镇村民王某与他人发生冲突,被人连捅3刀后送到博爱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尸体在亲人的陪护下被送到医院的太平间。次日,死者家属和法医进到太平间后,却发现死者右眼眼球没了。院方的解释是:院方从没研究摘除过死者眼球,如果是个人行为,绝不护短。

    死者妻子说,发现死者眼球丢失的当天,先后有4拨专家对王志国的眼球作了鉴定。3月27日,鉴定结论显示死者眼球是被鼠类损伤。死者家属提出重新鉴定。其后河南省公安厅2006豫公法医鉴字第07号刑事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死者右眼损伤表现为角膜区,眼内组织缺失,破口边缘不整齐有小锯齿样改变,眼球与眼下壁分离,部分组织损失,该损伤无锐器作用的特征,不符合医学上摘取角膜的方式。综合分析,仍然认为死者右眼损伤特征符合鼠类损伤所致。

    而死者家属认为,死者面容完好无损,双眼闭着,老鼠为何不咬其他的器官,惟独只咬眼球?他们表示将考虑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一位律师对此表示,死者遗体受损,无论是发生在医院,还是发生在殡仪馆,无论是人为还是鼠害,即使不存在刑事责任,也存在民事责任。患者从进入医院治疗开始到离开医院为止,其生命财产安全应全部由医院负责,即便患者身故也需要由医院对患者尸体进行妥善看护。本案中就算死者眼球是被鼠类损坏的,太平间管理者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江南 整理)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17期,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