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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压之下印度撤诉走人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17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55期(总第2309期 2006.05.17)
     专家提醒若一再违反游戏规则,新一轮青霉素工业盐反倾销案可能发生

    年初轰动医药产业界的印度反倾销中国青霉素工业盐事件,近日在中印双方有关部门和律师团的积极斡旋下问题得到解决。5月12日,国家商务部网站转发来自驻印度经商参处的一条短消息称:我于当日收到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4月28日发布的对中国青霉素工业盐反倾销调查一案终止调查公告。由于申请方撤回调查申请,该局决定终止对该案的调查。

    至此,持续3个多月的青霉素工业盐反倾销风波归于平息。尽管当初一些业内人士对事件的最终走向已有比较清晰和乐观的预测,但3个月来,整个事件的意义已不仅仅是印证一个预言这么简单。

    缘何撤诉

    “商会也是前两天刚刚得到消息,但公告里没有透露印度方面撤诉的理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下称医保商会)法律部主任官宁云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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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16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当局发布公告,对中国青霉素工业盐提起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2004年10月1日~2005年9月30日。印度起诉方为SPIC公司,其以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计算的倾销幅度为84.92%。据海关统计,在调查期内,我国向印度出口青霉素工业盐9998.325吨,出口金额达9950.872万美元,从案值来看,这是我国近年来遭遇的最大一起医药类产品反倾销案,且涉案国内企业多是行业巨头,因而备受关注。

    据河南新乡华星药厂副厂长张全义回忆,1月21日,医保商会召开应诉工作会议,包括河南华星、华北制药、哈药集团、石药集团在内的9家企业与会,并在会上作出了向印度方面申请延期答卷的决定。接下来,医保商会和各企业便各自分头准备应诉工作。截止到3月15日最后应诉期限前,国内被调查的9家药企皆向印度商工部递交了相关调查问卷,并全部聘请了律师应诉。4月20日,印度反倾销当局召开了首次听政会,我方律师团和印度方面进行了第一轮交锋,“这次听政会结果对我方比较有利。”官宁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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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正常程序,印度反倾销当局将根据各家提交的问卷、应诉态度的不同以及印度方面的实际调查结果,在6月作出初裁。但据透露,早在3月2日,SPIC公司已向印度当局提出撤诉申请。“我方积极应诉在客观上对对方造成一定压力。可以说,起诉方是迫于方方面面的压力才最终作出撤诉决定的。”官宁云分析说。

    从目前青霉素工业盐的生产格局看,国内企业具备了先进技术水平的成本优势并逐渐成为全球主要供应商,而印度企业已很少涉及此类产品,原料廉价对身处产业链下游的众多印度企业本身大有裨益。“印度之所以发难,无非是担心我们在这一领域话语权的日益强势。”平安证券研究员倪文昊如是认为。

    而坊间亦有观点认为,3月下旬,商务部部长薄熙来访印,在“大气候”上对平息此次反倾销风波也起到了一定的催化作用。

    新规或遏止不正当低价出口

    然而正如健康网副总经理吴惠芳所言,作为今年青霉素产业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印度反倾销调查最终结果对中国企业无论是胜是负,都没有比让中国企业从中学到贸易方法、积累经验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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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是行业内部要自律,现在案子虽然结了,但如果大家还不遵守游戏规则,再次遭遇类似的国际贸易纠纷的风险依然存在。”官宁云指出。

    实际上,这样的忠告并不是第一次。

    自2004年起,我国青霉素原料药生产厂家阵营迅速扩大,为了占据国际市场,国内企业之间竞相压价。青霉素工业盐掀起6次价格大战,价格由原来的15美元每10亿单位降到了5.5美元每10亿单位。此前医保商会两次出面协调,促使国内几大厂商达成“青霉素工业盐生产企业自律协议”,以规避低价竞争引发的恶果,但未能获得全部企业的响应,令该协议流于一纸空文。去年,几大厂商曾自发聚首呼和浩特,协调“限产提价”,最终也未能扭转局面。

    “的确,为了这个事情医保商会曾经开过两次会,希望大家能卖得高一些,但价格这个东西毕竟由市场决定,不是一两家企业能够改变的。”张全义的观点很现实,也道出了目前企业对处在成本线边缘的青霉素工业盐维持低价平衡心照不宣的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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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类似青霉素工业盐,为争夺出口机会大打价格战的案例在各个行业并不鲜见。针对此种情况,商务部于近日完成了《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于5月10日正式开始征求意见。

    根据草案,如被商务部认定为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被调查人将有可能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调查产品将有可能被处以12个月内不得出口的惩罚。

    “出台这样的规定遏止不正当低价出口或许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能否解决问题还要看这个‘规定’的可操作性如何。”官宁云指出。

    据了解,原国家外经贸部曾于1996年出台了《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但内容较为简单,对很多具体的技术问题没有相应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倪文昊也认同官宁云的观点:“如果没有相应的利益制衡机制,该规定依然难以达成遏止不正当低价出口的初衷。”比如,现在海关出口目录都是按照大类统计的,但是实际上大类下具体产品根据品种、等级的不同,相应价格也不同,因此是否是低价出口在认定上并不容易。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55期, http://www.100md.com(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