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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药回收该由政府主导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22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57期(总第2311期 2006.05.22)
     日前有报道称,某企业最近宣布,继去年推出以过期药换取该公司产品后,今年将该行动升级为免费更换所有品牌相应药品。这一年多以来,以该企业为代表,部分企业、药店纷纷以各种形式在各地大张旗鼓地开展家庭过期药回收活动。

    而据调查,我国约有78.6%的家庭存有备用药品,其中高达82.8%的家庭没有定期清理储存过期药品的习惯,90.1%的被调查者有将过期药品随意丢弃的经历。我国各大城市平均每个家庭有过期药215粒,其中三至四成的药品超过有效期3年以上。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过期药应当视为假劣药,因此其无论是留存在消费者手中还是再次流入市场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药企和药店举办这样活动的影响和意义不言自明。但不乐观的是,从各地的回收情况看,显然消费者还没有被完全唤起响应“过期药回收”的积极性。诚如一位消费者所言,“拿去换一来觉得麻烦,二来家里的药基本上不是规定品牌的,拿到药店也不能换成新药。”

    有偿回收尚且如此,无偿回收效果更可想而知。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在药品回收上,我国还没有相关配套的法规,也没有可以参照的行业经验。比如,《药品管理法》只是规定了生产、经营、使用药品单位不得使用过期药。对家庭过期药的处置,法律上的空白造成了支持药品“使用-回收”环境的缺失,而这也就使得现在企业出面主导药品回收成为可能。但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由企业主导过期药品回收实为不妥。
, 百拇医药
    撇开体制因素不谈,目前,显然消费者还没有培养起科学的药品消费习惯。按照消费者行为理论,要改变消费习惯,要么靠利益吸引拉动,要么用恐怖诉求推动。就过期药品回收而言,所谓恐怖诉求即对消费者进行安全用药教育,这显然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种判断下,企业目前推行的“回收机制”很自然选择了利益吸引,如“以旧换新”、返还现金等等,的确起到了一定效果,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

    因为,企业毕竟是一个盈利单位,不可能长期承担公益成本,况且公益活动大多属于低介入度事件(就是消费者对其并不会投入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予以关注),因而,消费者消费习惯的转换成本相当高昂,是企业根本没有能力承担的。这也就是即使一些企业、药店提出对回收给予利益补偿,消费者也不轻易上缴过期药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然显得势单力孤。

    另外,企业通过利益拉动的方式主导过期药品回收容易给消费者造成一种不良印象。他们很容易在潜意识中认为:过期药品是有很大利用价值的物品,要不企业和非法回收者为什么都愿意出让利益来换取过期药呢?但当前实际是,过期药品尚没有探索出循环利用的经济价值,所以,这样很容易拉大消费者心理归因和实际的偏差。因而,这种导向信息对于从根本上找到一种良性循环方式去解决问题恐怕是没有益处的,会在某种程度上提高消费者对于转换成本的期望值,不利于消费者习惯的扭转。

    退一步讲,当前法律尚没有明确企业应当承担废品回收义务,过期药品回收应当属于公益范畴。也就是说,回收、处置过期药品的成本应当由社会共同负担,而不是由哪一家企业来承担。而且从最基本的层面来讲,长效回收机制的建立、回收网点的科学合理布局、企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兼顾、公众教育等问题,都是无法完全依靠企业自发进行解决。

    欣闻国家关于过期药品回收的有关立法工作已经启动,综上笔者认为,在过期药品长效机制的探索中,应当充分明确政府的主导角色,即使背后主要依靠企业落实,但是政府出面显然是比较合情理的。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57期, 百拇医药(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