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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强制为上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22日 《中国妇女报》 2006.05.22
     新华网消息,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宣布,对一种标示为“爱力根爱尔兰制药公司”生产的3个批次“帕利百”复方硫酸新霉素滴眼液实施强制召回,原因是该药品包装标识的有效期超出1个月。这是该市实施违法药品强制召回制度后召回的第一例药品。

    药品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可谓事关重大。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药品召回制度,一些无明显疗效、副作用超过说明书界定范围或已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问题药品”,在市场流通领域“横行无阻”,严重危害着百姓的健康。据调查,我国每年因医药安全问题而生病、病重、致残和死亡的人数相当庞大,仅北京市2004年就约有199人因药品出现重度不良反应而导致死亡或不可逆的残疾。

    从日常性和风险性角度看,药品一旦出现质量缺陷,召回是最佳的选择。事实上,国外实行问题药品召回制度已成常态。武汉市实行药品召回制度,体现了对老百姓健康负责的态度,也是建设一个责任政府的体现,值得肯定。为使这一制度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笔者在此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要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是建立药品召回制度的前提。长期以来,由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滞后,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率太低,无法形成召回的依据,政府部门应切实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为全面实行药品召回制度奠定基础。

    二是药品召回制度应在全国全面推开。药品召回制度对百姓显然有利,为何长期未能建立实行?原因在于其中涉及多方的利益,无论是药企、药店、医院,召回药品都必须要花钱,每个环节都会受到不同的损失。但一部分人的利益和全国人民的生命健康相比,孰轻孰重?实际上,药品出现问题导致一定的利益损失,这是市场经济的正常规律。因此,药品召回制度必须在全国全面推开,决不能因为触及部分人或单位的利益而受阻。

    三是药品召回制度要以强制召回为主。目前,一些地方实行的药品召回制度实行企业“自愿召回”和政府统一控制结合。但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普遍较弱,面对由药品缺陷所引发的信誉危机,他们多采用回避或“踢皮球”的方式来回应舆论的指责。要靠企业“自愿召回”无异于“画饼充饥”,有关部门应把重点放在对问题药品的强制召回上。,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