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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合作条款,哪些易“疲软”?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24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58期(总第2312期 200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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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药品厂商与零售客户的合作中,连锁门店对合同条款的执行问题几乎涉及所有合同内容,而每个合同条款的执行不力都会对厂商的营销绩效产生影响。那么,连锁门店在日常营运中,哪些合同条款容易出现执行问题?

    1.新品进店

    签订供货合同后,往往会出现门店不订货或不及时订货等问题。即便订了货,门店也不能按照合同内容执行物流计划,如随意降低最小订货量、不依据规定在订货日下订单等。

    2.日常促销

    门店执行促销合作方案时会出现各种问题,如没有按照规定将产品陈列于堆头等约定位置;陈列时间及期限未按约定执行,促销中途经常被其他产品替换等。

    3.零售价格控制

    很多厂商不知道如何控制药品的零售价格,其实为了保护产品定位,厂家完全可以与连锁零售客户的采购部约定零售价格控制条款。有时,零售企业为了促进销售而给商品以零毛利或负毛利定价,这就导致药品零售价失衡。

    4.陈列位置和排面量

    任何厂家都希望自己的产品有更好的陈列位置和更大的排面量,但是药店的货架空间是有限的,由于零售客户营运管理能力不足、管理流程落后等因素,门店的产品陈列难以执行而且变化频繁、随意性强。

    5.安全库存量和日常订货

    虽然物流计划是重要的谈判内容,双方会约定产品的订货日、送货日等内容,但是各门店经常随意订货,有时既不遵守订货日规定,也没有执行安全库存量和最小送货量约定。(水吉)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58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