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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977684
艾滋病防治中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25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6年第19期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已于3月1日施行。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艾滋病患者权利、义务以及艾滋病防治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我国防治艾滋病、保障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医疗机构而言,《条例》也提出了一些新的明确的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医疗机构不得拒绝诊治HIV感染者及艾滋病患者

    人体从感染HIV到艾滋病发作再到死亡,会经历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其间除艾滋病之外,患者还可能生育、感染其他疾病或者受外伤,需要到医疗机构救治。有时HIV感染者、艾滋病患者身患的其他疾病可能非常严重,甚至是致命性的。但是长期以来,某些医疗机构了解患者感染HIV后往往会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诊治,对于艾滋病患者的家属也同样对待。患者如果得不到及时诊治,就会耽误病情,对其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而且拒绝诊治的同时也可能助长HIV感染者及艾滋病患者隐瞒病史,给艾滋病的传播留下隐患。《条例》第3条、第41条都明确了医疗机构不得歧视HIV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对与艾滋病相关的患者的其他疾病进行治疗。这就从行政立法上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条例》第55条还规定,若医疗机构未按照此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而耽误患者病情,造成患者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某地1例HIV感染者,患了肠结核,疾病早期本可以手术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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