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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977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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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

    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