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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1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五十五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2年4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 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 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 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 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 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五十五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2年4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 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 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 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 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 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