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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977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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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 20020804

    【实施日期】 20020915

    【内容分类】卫生医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一)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