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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29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60期(总第2314期 2006.05.29)
     【关键词】“灰色腐败”也要严管

    将商业贿赂分为“白色腐败”、“灰色腐败”和“黑色腐败”。以医疗系统为例,医院工作人员在药品采购环节收受回扣、收取患者红包是“黑色腐败”,接受医药公司送的小礼品和患者赠送的小礼物、食品是“白色腐败”,这两种行为都较易定性,但目前医疗系统存在更多的是“灰色腐败”,如医护人员借医疗便利向患者推销高价药品,医院接受医药公司提供的研讨会、人员培训、考察等赞助,患者因要求专家诊断交付专家挂号费、点名费等。这些算不算商业贿赂,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多数“灰色行为”应属于准商业贿赂、准腐败,应该加以严格管理,但不可作为打击重点。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任建明

    针对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某些行业企业公关支出也不可避免的现象,有法律界的人士呼吁,我国应健全相关法律和会计核算办法,在会计核算中为此类相对合理的支出开辟一个“容身之处”,将其“阳光化”,以疏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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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商业贿赂的法律界定应明确

    经过对国内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后,得出的结论是法律规定太模糊。不仅对商业贿赂的界限划定很模糊,而且对商业贿赂的处罚措施也很模糊,如有的法律规定:如果发现有贿赂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由于行政处分的随意性很大,难免给处分人很大的运作空间,这对法律的刚性是个挑战。造成商业贿赂规定模糊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各部门本位主义,存在为追求自己“权力行为”行方便,有意回避法律规定之间冲突,把矛盾留给“权力行为”去运作的问题。为此,建议缔造一种抵制贿赂的商业文化,政府必须完善立法、规范执法行为,确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南开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教授 程宝库

    因为医生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企业工作人员,关于医生收红包的问题,在现行《刑法》里关于贿赂的犯罪就治理不到这一类情况。类似这样一个问题,就要通过完善有关的立法来实现,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的一些人员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又不属于公司企业的,这是很大的一个空白点,有相当的危害性,但是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相关的规范,这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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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秉志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但在实践中,商业贿赂与销售回扣、佣金、折扣、折让以及销售返利在财务上存在模糊边界。

    【关键词】行贿药商全省“封杀”

    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要充实完善医德医风承诺、医疗服务检查、明察暗访通报、药品用量监控、处方点评公示等规章制度。同时广泛开展医德医风示范医院、“诚信医院”创建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端正办院宗旨和方向,强化医院管理,克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错误倾向。

    河北省卫生系统将与药监、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主动提供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情况,对不规范经营和以行贿手段促销药品的违法情况及时反馈,对严重违法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封杀其药品在全省医疗机构的销售,坚决卡住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河北省卫生厅副厅长 李建国

    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河北省规定,严禁医务人员收入与用药数量挂钩,坚决取缔开单提成、科室承包、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60期,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