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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一针“扎醒”乡村医生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29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60期(总第2314期 2006.05.29)
     一位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官员曾经向记者感叹:“现在的基层医疗人员不仅缺技术、缺继续教育的机会;更有一些乡村医生,其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相当淡薄,以至于在面对一些涉及法律的情况时显得相当无知,这几乎是普遍现象。”

    医疗行为必然存在风险,医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医疗纠纷。乡村医生该如何正确面对这些医疗风险?面对医患纠纷,乡村医生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切实摆在乡村医生面前。

    证书未年检酿苦果

    据报道,乡村医生王敏(化名)因执业证书未及时参加年检,而被认为非法行医。今年4月,王敏被判赔偿患者朱鹏(化名)8万余元。

    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上庄村医生王敏从1980年开始就在村里行医,并获得了当地主管部门颁发的赤脚医生证书,后又获得北京市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对其证书进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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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某日,上庄村村民朱鹏因身体不适到王敏处就医,王敏为其输液后病情未见好转,高烧不退。当天中午,朱鹏父母提出带朱鹏到其他医院就诊,王敏不同意,并保证输完液朱鹏就会好。直到当天下午5时左右,父母见情况仍未好转,便将朱鹏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九医院治疗。朱鹏被诊断为中毒性表皮坏死松懈症、角膜炎、口腔炎、口腔溃疡。

    此后,朱鹏的病情进一步恶化,需要做角膜移植手术,并因此休学3年。后经鉴定,朱鹏患上了罕见的中毒性表皮坏死松懈症,视力仅为0.1,属七级伤残。朱鹏及其家人认为这都是王敏的误诊引起的,遂向法院起诉王敏,索赔40万元的损失。

    当地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朱鹏的损伤情况进行医学鉴定。该研究所查明王敏给朱鹏用了11种药,存在不合理用药的情况,但基本符合对症的治疗方向,而中毒性表皮松懈症的发生与朱鹏的个人特异性体质有关。鉴定结果认为王敏的医疗行为是朱鹏出现目前状况的诱发因素。但根据卫生部相关规定,王敏持过期、失效的资格证书行医的行为系非法行医。这一案件历时3年多,终于在近日有了最后结果:法院终审认为,王敏在明知自己行医资格证书未经年检的情况下,擅自为朱鹏医治,且在检查、诊断和用药上均存在问题,导致朱鹏身体残疾、功能障碍,应对朱鹏因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责令其赔偿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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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走在法律的边缘

    记者就“乡村医生维权”这一关键词在网上进行搜索,结果搜到有价值的信息非常少。仅有的一些案例,提到的也都是诸如“乡村医生非法行医被查”之类,至于乡村医生在行医过程中如何防范、规避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却鲜有提及。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一些乡村医生,也几乎没有人认真想过如何为自己维权,有些乡村医生甚至对自己处理与患者之间的纠纷非常自信,“花钱买平安吧”。在他们看来,学会“私了”比多学习一点法律知识似乎更加奏效。

    也有乡村医生坦言,他们在行医生涯中确实出过一些大事,比如由于误诊而导致病人伤残或死亡,但结果也只是双方在村领导的协调下“私了”,由医生赔一些钱给患者家属就完事了。这些事情并不会影响他们继续行医。谈到对王敏案例的看法,不少受访者甚至认为王敏的行为不应该称作“非法行医”,因为她本人已经行医20多年,并已获得了乡村医生证。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乡村医生都获得了执业医师证或乡村医生证,但这也没有影响他们继续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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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研究“三农”问题的学者因此非常担忧地指出:“乡村医生在农村医疗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同时,由于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方面的欠缺,他们所引发的医疗事故和纠纷也在日益增多,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大问题。乡村医生大多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无所知,不了解自己的执业会受到哪些法律的制约,因此很多行为都是经验主义的,甚至是盲目的。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乡村医生们其实一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规避医疗风险有三招

    作为农村三级医疗网络最基层的部分,乡村医生们所发挥的作用是重大的。农村患者基本上是由乡村医生最先接手的。如果乡村医生在其诊疗过程中未能做到规范操作,必然容易出问题,一方面损害患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乡村医生自己也可能成为受害者。因此,业内人士强烈呼吁有关主管部门要做好乡村医生的风险防范工作,培养他们的法制观念。2004年1月1日,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颁布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乡村医生执业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期。根据《条例》,我们不难总结出乡村医生要规避医疗风险,不外乎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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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拥有执业证书合法行医

    对于拥有乡村医生证,安徽省枞阳县雨坛乡合兴村村医张纯友感慨良多。用他的话来说,乡村医生所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应该清楚自己的身份。他们虽然长期在基层行医,获得了一定的诊疗经验,但其中很大一部分人只是经过简单的培训就走上了医疗岗位。

    在《条例》出台之前,并没有硬性规定要求乡村医生像其他大型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一样,获得一个合法的身份和执业资格证书。随着“依法治国”概念的提出和农村患者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一旦遇到医疗事故,患者及其家属首先想到的可能就是“医生的水平有问题”,应该找医生“要个说法”。在医患纠纷中,乡村医生如果连自己合法行医的身份都无法明确,站在法庭上,患方几乎可稳操胜券。因为一旦构成非法行医罪,处罚力度将会非常大。

    《条例》中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条例》还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这也就是说,所有没有经过注册并取得执业证书,或是未按要求办理证书年检和变更的都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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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对一些年纪较大的乡村医生可能有些不公平,因为这个条例直到2004年才正式出台,很多‘无证’的医生还不知道;有些人虽然知道,但还来不及去办理执业资格证书。如果在这期间酿成了一些医疗事故,这样也算是非法行医,并量以重刑,岂不是很冤枉?”对于该《条例》,张纯友还是有疑问。

    和张纯友持相同观点的人还不少,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的村医黄大同就是其中一位。但黄大同还是比较认同“乡村医生自己要首先解决好合法身份的问题”,“这也是乡村医生规避非法行医的惟一措施。对于那些真正非法行医的人,加大处罚的力度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是因为自身的疏忽而被定为非法行医,那就得不偿失了。”

    按规定进购药品和医疗器械

    《条例》中还规定“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要受到主管部门的惩处,甚至取消其行医资格。

, 百拇医药     专家强调,乡村医生要选择好药品的进购渠道是避免医疗风险所必需的。医疗必然要涉及到药品,如今农村药品“两网”已经基本建成,药品进购的渠道也比较通畅和透明。“但总会有一些村医为了贪图便宜或方便,擅自进购一些来源不明的药品和一次性器械,从而在诊疗过程中为自己带来麻烦。虽然主管部门对此种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未轻过,但总有一些人存在着投机心理,这一点需引起乡村医生的高度重视。”一位基层药监局的官员如是说。

    杜绝超范围诊疗

    乡村医生时常会遇到一些起病急、病情重的患者。在一般情况下,村医除了立即稳定其病情和生命体征之外,应及时为患者联系转诊,以免耽误重症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但出于各方面的原因和盲目的自信,一部分乡村医生对待重症患者的责任心不强,在自己并没有把握的情况下,不顾患者的生命安危擅自施治(前文中提到的王敏案例也属于这种情况)。这样的事情在乡村医生执业过程中也会经常遇到,稍有不慎就会出人命,但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这是自己的失职。

    采访中,有卫生主管部门的官员指出:“乡村医生还需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所发现的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中明确规定的。乡村医生是三级疾病预防体系网中的基本组成部分,发现与上报疫情是乡村医生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一旦有人知情不报,势必也会被追究责任。”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三终端周刊第22期, http://www.100md.com(汪言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