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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反倾销,矛头对印度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21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70期(总第2325期 2006.06.21)
     商务部发出公告决定对从印度进口的磺胺甲噁唑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我国医药行业屡次遭遇国外尤其是印度反倾销调查的局面在最近发生标志性逆转。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4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唑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据悉,这是我国首例针对医药产品开展的反倾销调查。业内人士指出其意义积极,说明我国医药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除了受抵触,也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申请人西南合成

    据商务部公告显示,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今年4月21日代表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唑(海关税则号:29350030)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随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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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结果证实: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6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唑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公告中还称,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另外,就倾销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应诉;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

, 百拇医药     为什么是磺胺甲唑

    据海关数据统计,2005年我国磺胺甲唑进口总量为626409千克,总金额为4165840美元;出口总量为210983千克,总金额为1960421美元。

    磺胺类原料药首次有企业提出对外反倾销的原因何在?

    据了解,磺胺类产品属于中低端产品,曾经是我国传统的大宗原料药出口产品,在出口创汇上立下汗马功劳,但随着新的抗生素和喹诺酮类药物的不断出现,磺胺类药物在抗感染类药物中的地位每况愈下,市场需求急剧萎缩。而出口则被视为唯一的出路。近年来,磺胺类药物被发现可以减少艾滋病患者的感染机会,世界卫生组织及有关专家将其推荐使用于印度以及非洲国家;一些发达国家将磺胺类药物作为畜禽治疗及预防用药添加到饲料当中。磺胺类药物在国际市场上似乎“老树逢春”。

    然而事实上,出口并未获得更好的利润,该类原料药近几年已从出口排名前列的位置逐渐淡出。据了解,目前国内磺胺生产厂家并不多,比较大的如佛山南海北沙、西南合成、吴江博霖等,品种较多,但仍有部分品种有市而无货,少有企业在生产,而且不少以前的生产厂家陆续转产其他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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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其原因,有业内人士向记者分析:“利润太低!磺胺价格低,原料成本并未降低,反有上涨趋势。而且,磺胺是纯化工合成药品,一些企业被化工污染问题所困扰。”还有厂家指出:“外商将价格压得太低,甚至连出口退税都考虑进去了。”

    据悉,在国际市场上,我国最大的竞争对手为印度。早在1992年,磺胺甲唑等磺胺类药物就因价格高于印度同类产品10%而被击败。近几年,中印两国的磺胺在全球市场上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战。印度在磺胺甲唑、甲氧苄啶等产品上占有优势。由于受印度产品的冲击,我国磺胺类药物的出口受到一定的挑战。不过,国内企业奋起直追,一些产品在规模、产量、成本等方面已赶超印度,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不断扩大。

    资料显示,西南合成作为出口磺胺甲唑的主要生产厂家之一,目前已通过了美国FDA认证,出口价格较理想。

    业内人士预测,如果此次反倾销调查事实成立,将对该类药物市场格局的调整带来一定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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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例对外反倾销案的意义

    此次我国医药行业首次对外反倾销,是在国外尤其是印度近几年频频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背景下提起的。和印度一样,我国也是西药原料药出口大国,长期以来西药原料药是医药行业的出口支柱。印度一直是我国西药原料药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对手。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沈贤姬说:“印度已成为中国医药产品领域最重要的贸易目标。”

    长期以来,印度是对我医药产品反倾销立案最多的国家,涉案产品大多为化学原料药。在反倾销调查中,印度不将中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有时调查还存在违法程序,且近几年的反倾销力度不断加剧。今年以来,印度已先后对我国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A提起了反倾销调查。5月,印度青霉素工业盐反倾销案,即以印度企业撤诉,中国药企大获全胜告终。

    有专家指出,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反倾销规则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了解或是拒绝了解它,反倾销规则就会成为其他成员制裁中国的手段,中国出口企业只能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一旦中国出口企业了解并掌握了反倾销规则,它就会成为中国出口企业抵制不公正贸易行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的有利武器,中国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领域中也将赢得一个更为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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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对印提出反倾销,则是在青霉素工业盐反倾销案胜利之后我国药企的主动出击。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主任官宁云也肯定了其正面意义。“首先这是一件好事。说明我国医药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不光只是受到国外的抵触,也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如果反倾销事实成立,则对保护该类产品的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有积极作用。”官宁云说。

    然而,据宣称生产磺胺甲唑的厦门迈克制药有限公司一位人士透露:“印度的磺胺甲唑在技术上要比我国先进,所以成本低,价格也随之降低。”

    官宁云指出,最后结果还要等调查确认以后才能定论。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70期, http://www.100md.com(殷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