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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话实说反倾销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21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70期(总第2325期 2006.06.21)
     被别人反了那么多次倾销,这一回终于轮到我们反倾销了。

    6月16日,商务部发布的2006年第43号公告拉开了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唑(税则号:29350030)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序幕。这是中国首例针对医药产品开启的反倾销调查。

    磺胺类药物一直就是我国的优势产品,2003年其总体产量即已突破了2万吨。目前该大类中一些重要品种的生产集中度非常高,西南合成制药有限公司、东北制药总厂等生产的磺胺甲唑、磺胺嘧啶、甲氧苄氨嘧啶都占到了全国总产量的95%以上。其中,西南合成的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唑、甲氧苄氨嘧啶已通过FDA认证。

    与中国相比,印度运用合成技术工艺生产的原料药产品具有强大的优势,但在磺胺类药物、部分解热镇痛药、喹诺酮类抗菌药等少数领域,中国企业具备挑战印度市场地位的实力。

    商务部接受了西南合成递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将磺胺甲唑确定为医药产品反倾销首次尝试的主体。这看起来比较有道理:一方面,与前些时候印度对中国的青霉素工业盐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策略相同,中国也在对方的优势领域发起了进攻,这无异于在告诉对方——贸易是相互的,所以有冲动就有惩罚;另一方面,磺胺类产品原本就是中国传统的优势产品之一,产量巨大,在仍然没有办法有效地与印度企业争夺国际规范市场的前提下,掌控住国内市场,充分降低因受对方低价冲击带来的风险,的确也是当务之急。

    已经开始了的反倾销调查对于国内相关企业来说非常重要,不仅事关各自切身利益,也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值得企业注意的是,判定倾销成立的核心依据是通过反倾销调查找到“倾销与产业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确切证据,这需要企业的积极配合才能实现。

    通常,调查得出的损害性结果分为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对建立国内产业的实质性阻碍。这三种形态的损害结果都可以作为反倾销的依据,亦即不仅国内的产业已经遭受损害时可以发起反倾销,有发生损害可能时同样可以。现实情况下,倾销往往并不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惟一原因,但只要它是引起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之一,因果关系就能够成立。可是由于企业对此不了解,通常并不愿意提供其他与倾销无关的造成国内产业损害因素的细节性数据,他们害怕因此而不能够赢得反倾销的裁定。但实际上,其他原因的存在并不影响到倾销与产业损害因果关系的确立,得不到全面准确的调查结果反而会影响到反倾销的裁定进程。

    所以,反倾销调查的成功,从说实话开始。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70期, 百拇医药(倪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