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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产品彻底“卖”出去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23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71期(总第2326期 2006.06.23)
     有些药企经常推出新产品,上市后却没有几个有大起色。尽管药企品牌影响力和渗透力强,但操作某种产品时却并不能得到体现,尤其是新药。于是,药企借助经销商和代理商开拓市场。可是几年下来,新药的发展空间并不理想。这时,药企会认为是客户的销售能力有限。其实,真正的原因是企业没有把产品市场推广的主动权交给客户。名义上是客户在操作,但所有的资源仍旧由药企把控,说是通过多种方式来支持客户。于是,双方的这种合作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双方的相互制约,客户在营销战略或者渠道运作上没有主动权,既影响客户积极性的发挥,又往往坐失一些销售良机。

    有家药企曾经举行过一次“拍卖会”,就是把自己的产品“拍卖”给客户,客户以最低价格拿货,药企从此不再负责该产品的所有营销事宜。“拍卖”到该产品的客户认为,该产品虽然属于“鸡肋产品”,但不花生产成本就能拿来的产品还是可以考虑的。后来的事实也证明了其选择的正确性:客户独立操作此产品2年后就收到了可观的利润。设想一下,如果药企采取传统的代理模式委托客户销售,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制约)客户,这种本来没有多大发展空间的产品放在客户手中,难免不会真的成为“鸡肋产品”。

    药企如果没有更多的优势资源操作市场,不妨把一些产品以较低价格“卖”给有实力的客户操作。至于客户采取何种营销战略和市场策略,药企就没必要事事过问了。所要防范的,最多就是个别客户借用药企品牌、通过不规范的操作损坏药企形象,这可以通过事先签订有关协议来约束。其实,药企的这种担心在很大程度上有些多余。客户既然接受了这个产品,当然就想借助药企的品牌影响力及良好的信誉把产品做起来,如果做砸了的话,除直接承受经济损失之外,其所要承担的市场风险也是不少的。因此,绝大部分客户是不会“乱来”的。

    由此看来,药企要想真正“省心”,在运用代理制的营销模式时,要有一种把产品经营权(包括相关的营销资源)“卖”出去的心态,重点要把握的是选择最佳的代理商。代理商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他们自然会全力以赴地去开发市场的。同时,药企与客户在签订协议时,要考虑制约的是“后果”而不是“过程”——成本是你的,收成也是你的,想不想多赚钱、长久地赚钱,你就看着办吧。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71期, 百拇医药(马鑫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