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1192650
零售药店为顾客代售药品如何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26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72期(总第2327期 2006.06.26)
     [案例]

    2005年5月16日,某县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药品市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甲药房零售企业货柜内摆放有清肺止咳丸20盒,从甲药房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以及电脑购销管理系统中均没有发现有清肺止咳丸的任何记录,甲药房现场也未能提供清肺止咳丸的购进票据。鉴于此,药监执法人员依法查封扣押了这批来路可疑的药品,并向甲药房下达了限期提供清肺止咳丸供货方相关资质和购进票据的文字通知,以便做进一步调查。不久,甲药房负责人提供了清肺止咳丸的购进票据,票据显示其供货单位为乙药店。甲药房负责人同时介绍说,清肺止咳丸是其店内一员工为顾客代售的,因为这名顾客从乙药店购买服用清肺止咳丸后疗效不佳,在销售单位乙药店不能退货的情况下,通过熟人找到甲药房委托代售剩余的20盒药品,货值金额525元。经药监执法人员核实,这批清肺止咳丸确属乙药店所售。

    [分歧]

    显然,甲药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法律追究。在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对甲药房违法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条文产生了3种不同意见,分项如下: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药房的行为属于药品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包括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药房的行为属于药品经营企业向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采购药品,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但该条款对药品如何处置未作规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药房的行为属于变相收购并销售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食药监市[2004]320号文件要求,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销售假劣药论处,给予相应处罚。

    以上3种观点,哪一种更为合理呢?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72期, http://www.100md.com(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