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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22705
现场发现大量空包装盒,但未查获到非法制剂,对此——药品监管部门应如何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4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7.04
     ■话题回放

    A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B皮肤病诊所的药架上摆放着大量皮肤病制剂空包装盒,有一部分空包装盒上贴有印着该诊所皮肤病药膏字样的标签。据群众反映,该诊所私自渲浦瘟破し舨〉闹萍粮∪耸褂谩N颖芤┢?br>监管局的查处,B诊所只在诊室内摆放空包装盒招揽患者,已配制好的制剂存放在别处。对药品监管局的调查询问,B诊所只承认有时给患者现场配制少量的治疗皮肤病的药膏。执法人员几次检查都未能在现场查获其配制的制剂,仅发现摆放在药架上的贴有印着该诊所皮肤病药膏字样标签的包装盒、大量标签、天平、搅拌器具以及库房内的大量空包装盒、标签等。在没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B诊所的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理?

    ■观点1:应从轻处罚

    按非法配制制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B诊所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配制制剂违法预备行为。我国《刑法》和刑法学术界对于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等故意犯罪过程的犯罪形态都有专门的规定和相应成熟的理论,行政法对行政违法行为形态问题却无类似规定,学术上也无相应理论,但不可否认,行政违法行为事实上也存在违法形态问题。一般来说,行政违法行为都有一个违法预备、违法实施、违法即遂的发展过程。所谓违法预备行为,是指当事人为了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参照《刑法》和行政法有关理论,可以认定行政违法预备行为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行为人有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故意;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预备行为,但还未着手实施具体行政违法行为;行为人在预备行为完成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其未能实施具体违法行为。具体到本案,B诊所存在非法配制制剂的违法故意,其动机是为了减少成本,非法牟利;客观方面,其准备了印有该诊所皮肤病药膏字样的标签和空包装盒,以及配制制剂使用的天平、搅拌器具等,以备使用,为非法配制制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该诊所未能完成非法配制制剂的原因是由于被执法人员发现(所以,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并未发现配制的制剂,而只是发现标签及空药盒等)。

    对于违法预备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虽未明确提出具体规定,但其规定的处罚适用原则与《刑法》所规定的“预备者可以比照即遂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对违法预备行为的处罚,应当依照“比照违法即遂行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种情况来处理。免除处罚的情况,指的是针对一般违法预备行为,如情节轻微,可以当场制止,避免造成或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预备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说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责令其当场或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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