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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的概念和历史发展(3)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7日 三思科学
     脑死亡法内容

    ——严谨的临床实践规范和判断依据


    1979年,西班牙移植法规定:脑死亡除符合临床征象外,还必须符合脑电图呈平直线达30分钟,必须完成两次测试且间隔时间不少于6小时;须在排除病人处于低温状态或使用了抑制脑功能药物的情况后作出判断。

    1983年,美国医学会、美国律师协会、美国统一州法律全国督察会议以及美国医学和生物学及行为研究伦理学问题总统委员会通过《统一死亡判定法案》(Uniform Determination of Death Act, UDDA),建议美国各州采纳以下条款:“一个人或①循环和呼吸功能不可逆停止,或②全脑,包括脑干一切功能不可逆停止,就是死人。死亡的确定必须符合公认的医学标准。”该条款实际上是让传统死亡概念、标准和脑死亡概念、标准同时存在,避免了人们对死亡定义可能产生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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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日本《器官移植法》规定脑死亡判定须有以下5项依据:

    (1)无呼吸试验(离开人工呼吸机即没有自主呼吸);

    (2)深昏迷;

    (3)平坦脑波;

    (4)瞳孔完全散大;

    (5)脑干反应消失。

    上述须检查2次(相隔6小时)始能定论。

    判定脑死亡的医生

    1979年,西班牙通过的移植法规定:脑死亡必须由3位与移植工作无关的医师确认,其中1位是神经外科医师或神经病学专科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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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负责判定脑死亡的医生为神经内科或外科医师,并需要两位医师同时在场时进行判定。

    英国标准规定:由具有经验的急救中心医生来判断,有疑问时还要与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生会诊。

    台湾标准规定:由二名接受过专门训练的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麻醉科、急救中心医生担当, 两人中至少有一人必须是精通脑干机能试验的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生,参与器官移植的医生不能诊断脑死亡。

    日本厚生省脑死亡研究班标准规定判定脑死亡的医生为:

    ① 具有丰富的诊断脑死亡经验,但与移植无关;

    ② 由两人以上完成;

    ③ 两次以上检查时不必由同一医生来进行,但这一医生必须参加过脑死亡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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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确认“脑死亡”所需的医生人数:巴尔干各国、希腊、波兰、西班牙、意大利需要3名医生;法国需要2名医生;澳大利亚和芬兰只需1名医生。

    评论:上述各国对于脑死亡的严格规定,都明确规定了诊断脑死亡的详细诊断程序。是不是文中所说的那样,“判断死了还是活着,成了一个专家才有资格去做的事情”。医学科学的复杂性是要求相信医学专家,医患的相互信任这是历史积淀的传统。这一传统建基于希波克拉底誓言中“我之唯一目的,在为病家谋幸福”的承诺,而在《日内瓦宣言》“我对人的生命,从其孕育之始,就保持最高的尊重,即使在威胁下,我决不将我的医学知识用于违反人道主义规范”的庄严誓词中,对生命价值的珍视已经成为整个医疗实践的道德根基。因之,医学从来不是由无视感情的纯技术专家把持的领域,医学的人文方面一直在技术背后提供着有力的支撑。通俗的讲,当你生病时,不信医生,那还有谁值得信赖?作为患者,我们可以要求更多的参与到医疗过程中去,要求充分的知情同意和全程参与,这本无可厚非。但若从一开始就抱着敌视的态度来看待医患关系,则最终受害的仍然只能是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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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人民对脑死亡的认识

    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正式的医学界或是医学会的公开声明,政府在此问题上的引导落后于社会发展。中国至今尚无一本书籍,介绍脑死亡。

    关于脑死亡个体作为器官供体

    所谓脑死亡尸体作为器官供者,这是以偏概全的说法。脑死亡个体的呼吸、循环往往尚未完全停止,各脏器仍维持最低的血供,这时摘取其脏器供移植用是最佳时机。或者依靠体外循环技术维持脑死亡个体的呼吸和循环功能,使之成为器官移植的理想供体。但事实上,对于器官供者的选择是极为严格的。脑死亡者大部分是死于各种心肺衰竭和脑功能完全不可逆的损伤的老年人,其中只有很小比例的脑死亡者被选作器官供者。即使反对取器官,也并不可作为反对脑死亡的依据。

    节约卫生资源不是实施脑死亡的直接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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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脑死亡有利于有限卫生资源的合理使用。对已经脑死亡的病人,任何医疗措施均已无济于事,适时终止对脑死亡者的抢救措施,可减少不必要的医疗支出,节约大量卫生资源,减轻社会和家庭的经济和感情负担。但是这不是直接的动力。为死人花钱而作给活人看,在中国实在不是值得大惊小怪的事情,对于脑死亡者的所谓“抢救”也是这样。有人愿意这样,那是个人选择,但是这不是作为阻碍脑死亡推行的依据,因为脑死亡是科学和事实。

    批驳其他提法

    作者提出“再一个问题是宣布脑死亡是否存在误差。我相信传统上以心跳和呼吸停止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并不只是人的医学认识水平问题,而且包含着对生命的尊重。”我不知道他的依据何在?科学的认识水平一般是以当代人可以接受的共识和主流科学为准,不是某些人偏执和孤立的看法,这不是主流,反之可能是“逆流”,医学认识水平当以现今全球公认为主,不是以一时一地的标准为参照,这已经不是一个一般意义地科学之争了,我觉得就是“科学逆流”了。, 百拇医药(熊玮、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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