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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22602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原料与辅料

    第六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不在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该原料和辅料相应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的食用安全资料。

    第六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需要及时公布可用于和禁用于保∈称返脑厦ァ?br> 第六十六条 进口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符合我国有关保健食品原料和辅料使用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标签与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 申请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样稿。

    第六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主要原(辅)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经批准生产上市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