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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同名现象亟待关注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11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7.11
     编辑部:

    笔者发现,在基层医疗机构和药店当中存在食品和药品同名混放的现象,既误导了消费者,又给患者用药安全埋下了隐患,同时也不利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比如,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连口服液”批准文号为鄂洪卫食字[2004]第876号,而哈尔滨中药四厂生产的“黄连口服液”批准暮?br>为国药准字Z10910024;再如,江西省康王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健胃消食片”批准文号为湖卫食许字[2005]第1426号,而临清华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健胃消食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37020810。类似情况还有很多。

    笔者认为,存在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药品审批质量标准要求高,审批严,而食品审批要求相对低,县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就可以审批。门槛高低之分,导致许多生产企业投向“食”字门。二是食品流通渠道较广,可以在商场、超市、药店销售,而药品仅限于在医疗机构和药店销售。三是药品名称已为人民群众所共知,因此,同名食字号商品就可凭借这个知名度而无需花很多广告费搭车销售。四是食字号商品比药准字商品价格便宜得多。针对食品与药品同名的现象,笔者建议,卫生、工商、质监、药品监管部门应该展开联合整治,严把审批关、质量关、注册关,消除食品和药品同名现象。

    山东省东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王建华,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