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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通知 药用气雾剂禁用CFCS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12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567期
     (记者张东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生产外用气雾剂停止使用氯氟化碳类物质(以下简称CFCs)作为药用辅料,这是为履行我国政府承诺,实施《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而做出的决定。

    据悉,我国政府1989年9月加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91年6月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根据1993年1月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规定,我国将在2010年1月1日实现ODS生产和消费的同步淘汰。药用气雾剂中作为分散剂和抛射剂使用的CFCs,是《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中规定的2010年前淘汰的ODS。目前我国受控的ODS有10个品种,而药用气雾剂中使用的CFCs主要有三氯氟甲烷(CFC11)、二氯二氟甲烷(CFC12)、二氯四氟乙烷(CFC114)三个品种。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2007年7月1日起生产外用气雾剂停止使用CFCs作为药用辅料,此前所生产的CFCs作为药用辅料的外用气雾剂可流通使用至药品有效期止。2010年1月1日起生产吸入式气雾剂停止使用CFCs作为药用辅料,此前所生产的CFCs作为药用辅料的吸入式气雾剂可流通使用至药品有效期止。CFCs作为辅料的外用气雾剂、吸入式气雾剂,同期停止进口和流通使用。从2007年7月1日起停止审批使用CFCs作为药用辅料的外用气雾剂的注册申请(包括进口的此类注册申请),从2010年1月1日起停止审批使用CFCs作为药用辅料的吸入式气雾剂的注册申请(包括进口的此类注册申请)。,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