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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就诊 莫忘签字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14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80期(总第2335期 2006.07.14)
     事情发生在2003年“非典”横行期间的一天下午。

    那天下午快下班时,我的一位老同学慌慌张张地走进诊室来对我说;“请、请你看一个发烧的年轻人……”说着向门外一位年轻人招了招手。他年约20来岁,身材削瘦,面色苍白,衣着破旧,肩上还挂着个旅行包,缩手缩脚地走了进来。

    老同学像躲避瘟疫一般,惊恐地躲到我背后:“他是我亲戚,在珠三角打工的,发烧几天了,刚偷偷坐车回来,我怕他是‘非典’,所以带他来看看。”老同学是某村委会主任,有责任把从外地归来的发热患者送来就诊。

    “你哪里不舒服﹖”我开始问病史。

    “发烧、头痛……已经有一个星期了。”年轻人有气无力地答,“已经两三天没吃东西了。”说罢,他无力地扑在诊桌上休息。

    如果他真是“非典”患者,那我随时有被感染的危险!但,作为医生,职责所在,我还是义无反顾地迎上前去。经询问得知,他发病以来一直没有咳嗽、流涕、气紧和全身酸痛等症状;体温也只有36.50C;咽、心、肺和腹部检查正常;血常规也正常。凭以上资料,即可排除他患“非典”的可能性,没必要拍胸片检查。惟一不正常的是他血压很高,年纪轻轻的就高达170/90毫米汞柱。因此我的初步诊断为“高血压原因待查”。鉴于病重,我劝他入院作进一步检查治疗。但他和老同学坚决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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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对老同学说:“虽然不是‘非典’,但他年纪轻轻血压就这么高,并且两三天没吃东西了,最好入院观察治疗,这样安全些。”但年轻人还是坚持不入院。老同学也不同意,他对我说,年轻人是个孤儿,现暂住他家,他也没时间照顾;再说,他身无分文。

    “那就请签字吧。”我只好把《入院通知书》填写好,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告诉年轻人他现时的病情、以及不入院配合治疗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后果自负;我还把这些话写在入院通知书上,问年轻人和老同学听明白没有。他们说听明白了,我才请年轻人签名。年轻人双手颤抖,无力签字,我便让他按手印。这时,老同学脸上露出不快之色。我解释:“按规定必须这样做,请你理解。”老同学尴尬地点点头。

    老同学央求我快些开药让他带回去。我考虑到病情随时都有恶化的可能,虽然已签字,但还是不同意让年轻人走,而让他到观察室输液留观。年轻人和老同学勉强同意。我还嘱咐老同学守在年轻人身边不要离开。临走前,我交班给值班医生,请他注意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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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吃完晚饭时,我突然接到院里电话,说那年轻人输液时突然昏倒在地,四肢抽搐,不省人事,要我马上回院协助抢救……经抢救,年轻人停止抽搐,但仍处于昏迷状态。“老同学呢?”我四处寻找。值班护士说此前他早就走了。我通过病历上记载的电话号码把他找回来后,把《病危通知书》送到他手中。老同学脸色一沉,面带怒色,责怪我“没把我亲戚照顾好!”还说“我要到法院告你们!!”我马上提醒他:“我曾劝过他入院,他不同意;你也不同意;而且他已在《入院通知书》上签字了,后果自负。再说,我曾再三吩咐你留在他身边不要走,你却走了……”老同学自知理亏,无言以对。

    这件事说明,当患者病情危重和家属不配合时,作为医生,应履行告知义务,并及时让患者签字是多么的重要!即使自己的亲友也不例外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只有这样做,才能维护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在此之前,曾有一位病重的患者因不听劝告签字离去,病重后再回来,因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而死亡,其家属后悔莫及,想告我和我们医院,但因已签字,故放弃了告的念头。

    医生们,当你遇到上述情况时,千万不要忘记或不好意思让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啊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26期, 百拇医药(陈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