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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残职工合同期满怎么办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31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7.31
     张某曾在江苏省南京市某管桩有限公司就职并因工伤致残,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再与他续签,也没有支付补偿金。近日,法院为张某讨回了公道。

    2002年7月,张某应聘到南京某管桩有限公司从事机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2月1日,张某在检修龙门吊卷扬机刹车皮时,左小腿被电器螺栓绞断,造成左⊥入蛛韫强判苑鬯樾怨钦郏缶暇┦欣投芰ㄎ被峒?br>定,张某为7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张某所在单位支付了其抢救治疗期间的全部费用。出院后,张某一直在家休息。2004年12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当日起至2005年12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单位没有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也未向张某支付补偿金,于是双方发生了纠纷。

    南京雨花台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张某在工作期间因工伤导致7级伤残,南京某管桩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张某相应的补偿金。据此,法院判决管桩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补偿金10万余元。

    2006.7.22《扬子晚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