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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账户“重出江湖”——剑指商业贿赂再引争议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3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8.03
     从7月份开始,全国卫生系统针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令人颇为期待的是自查自纠工作中一个颇具争议的焦点——针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接受生产流通企业的回扣、提成行为,各地可以结合不同的实际情况建立回扣账户。

    对此,各地反应迅速。北京市卫生局要求在医药购销活动中收受过医药代表回扣的医生及医院工作人员及时将钱款上缴到账户内,以获得从轻处理。广州市卫生系统最近通报称,9月30日之前,医务人员若主动上交回扣到廉政账户里,就不再追究相关责任。江苏省卫生系统明确,主动上交回扣的医务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也在近日公布了治理商业贿赂廉政账户账号,用于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中,医疗卫生单位或个人上缴不正当收入。

    业内人士评价说,颇具争议的廉政账户在消亡了一段时间后,又悄悄地把阵地转向了商业贿赂领域。尤其在今年这场从中央席卷地方的反商业贿赂风暴中,廉政账户似乎成了不少省市刺向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利剑”。

    ■是非曲直观点碰撞激烈

    然而,这把“利剑”并不被所有人看好。刚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更是刺激了舆论的神经。

    法律界人士提出,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之后,就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将医护人员纳入商业贿赂的“管辖范畴”已是大势所趋,“怎么可以因为他们主动上交就逍遥法外了呢?”

    海南大学法学院王琳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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