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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之“社会大调解”构想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4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89期(总第2344期 2006.08.04)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提出的一个关于医患纠纷调解的“社会大调解机制”的设想,正被业界热论。医、患、法院等各方都希望通过这一尝试,探索出一条妥善解决医患纠纷的新途。目前,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在医患纠纷的处理中,虽然医院、患者、法院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效果不佳,有些甚至陷入了长期的“抗战”泥沼中,相关恶性暴力事件也不断发生,各方都期待尽快从这种疲惫不堪的状态中解脱出来。

    共同困惑:

    医务科长与法官的无奈

    湛医生在杭州一家三甲医院医务科负责医患纠纷处理。多年的工作经历,让他开始对现行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产生了很多困惑。

    “一般情况下,医院发生医患纠纷也很正常,关键就是能在不影响医疗秩序的前提下妥善处理。但遗憾的是,在我经手的众多医患纠纷中,无论是因为医院的直接过错所导致,还是由于医患沟通不畅造成的,最终大多数都要上升到诉讼程序来解决,医院因此要长时间处于准备同时打几场官司的境地。”湛医生无奈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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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有些医患纠纷只是因很小的事情引起,患者却始终不依不饶,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而院方也不可能随便接受患者的不合理要求,领导的要求是我们必须据理力争。”湛医生告诉记者,“在双方的僵持下,随着时间的推移,此纠纷没有解决,彼纠纷又出现,形成恶性循环。我都有点对这份工作失去信心了。”

    和湛医生一样被医患纠纷整得寝食不安的,还有法院的一些法官。无锡市崇安区法院院长严岩就向媒体表示:“在审理这类案件中,积累了经验,同时也积压了一腔苦水。”

    崇安区法院对近年医疗纠纷案件调查发现,2002年~2005年7月,该院共受理此类案件53件,但在已审结的45件案件中,判决结案的只有8件,仅占结案总数的17.7%。而更多的案件在一审、二审之后,医患双方仍然不服判决,要求继续上诉或申诉。

    究其原因,法院认为,医患双方往往不能换位考虑问题,患者不管医院有没有过错或过错多少,一味提出巨额赔款;而医院也不论自己有无过错或过错多大,坚持不同意赔款,这就把难题推给了法官。而医疗纠纷涉及医学专业,表现形式多样,法官在这方面不可能精通,只能更多地依赖鉴定,可由于鉴定的周期性、隐秘性、地域性等,又使医患双方尤其是患方很难接受对其不利的鉴定结论,要求二级鉴定、重复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案件的审理期限也因此被一拖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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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解读:

    “社会大调解”整合全社会力量

    针对业界的这些困惑,日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了一个旨在探索解决医疗纠纷新途径的研讨会,副院长陈荣庆在会上提出了一个大胆设想:将医患纠纷纳入“社会大调解机制”,主张“把全社会的力量整合起来”以破解医患矛盾。

    陈荣庆分析认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目前对医疗纠纷有3种处理方式,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及民事诉讼,最后的解决方式就是诉讼。应该说,诉讼是医疗纠纷最重要的解决方式,严格的程序制度、中立裁判和国家强制力,使得诉讼在解决医疗纠纷中始终占据核心地位。然而,它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不足也显而易见——医疗纠纷的专业化和日常化使法院越来越无法承受这种压力。

    陈荣庆提出的“社会大调解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和救助基金两个制度;建立一个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把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纳入仲裁法调整范围;制定医患危机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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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设置及运作是陈荣庆阐述的重点。他强调,这个机构必须能迅速协调各方面的力量,有效整合不同部门的优势,尽力将医患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在该机构的组成与解决程序上,必须有公信力,能使人们产生信任感,愿意将自己的纠纷交给该机构处理,具有准司法权威的性质。他建议,这个医疗处理机构暂定名为“医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要尽量体现公平,让患者有信任感,其组成机构和人员应由公安、卫生、信访、消费者协会、医学专家、律师、法医、人民调解员等组成,常设在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保证该领导小组具有权威性,并能协调各方力量,及时有效处理应急事宜,化解暴力和其他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

    可行性探讨:

    疏解纠纷的长效机制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代表孔抗美认为,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赋予机构“准司法权威”的性质,能够迅速协调各方面力量,展开应急处理,以开导和劝说为主要处理方式,以双方和解为目的,及时化解暴力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这一做法,整合社会所有力量,立足于对人合法权利的尊重,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是一种能及时有效疏解医疗纠纷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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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非常希望政府能成立这样一个机构,让医生和患者有话可以好好说,有地方说。无锡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构想要是付诸实施,对医院及管理中心今后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是一个巨大推动,值得期待。”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的张征宇认为。

    与“社会大调解机制”这一观点类似的是,浙江省舟山市在今年四月就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医疗机构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意见》,并由市政府牵头,成立了由卫生、公安、司法、民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市级医疗机构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记者在最近的回访中了解到,调处中心成立以后,舟山市各医疗机构之间的医患纠纷处理得到有效改善,医患紧张现状也得到缓解,基本医疗秩序明显好转。舟山市人民医院一位医生告诉记者:“医患都越来越信任这个调解机构,毕竟谁都不想把事情拖到解决不了的双输境地”。

    并非全社会都能参与

    但广州市一家三甲医院的医务科负责人对此不持乐观态度,认为这个医疗纠纷处理机构难以有所作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在患者眼中缺乏中立性,另外涉及治安的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的处理仅针对违反治安等情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疗纠纷和医患双方的根本矛盾。法院设想可能还只是一种超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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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卫生法学家卓小勤教授则指出,医患纠纷是一个十分专业的问题。按照社会大调解机构的设想,专门的医患纠纷处理机构的人员选择将涉及到很多部门,而非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素质,专业人员参与以后是否能够做到公正,都是比较难以控制的。因此医患纠纷的处理可能并不是全社会都能参与解决的问题。但卓小勤也表示,如果调解机构切实能为老百姓提供咨询渠道的话,就值得尝试。

    关键在于调解技巧

    北京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总监张云林还强调,社会大调解机构在调解中最困难的可能还是与医、患沟通的技巧。比如患者经常表现出关心知情权、医疗花费情况、未来生存机会、情绪焦躁等,而见惯了疾病和生死的医生却往往不会重视患者的这些需要或感受。像医疗告知,医生认为把风险告诉患者了,责任就应该由患者来承担。“但必须认识到,医生不仅要解除患者的肉体痛苦,还要解除其精神痛苦,知道患者想的是什么,这是缓解医患矛盾的关键。”

    “虽然调解中心是第三方,但是要与处在火头上的患者以及诸事缠身的医生这两方打交道也不容易,因此技巧非常重要。首先要融合到他们中间去,知道他们在想什么,和他一起探讨哪些是对的,哪些是不对的,充分地给医患双方分析清楚各自的责任和对错。特别是政府部门组成的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一定要充分掌握医患双方的心理需求,能在他们共同关注的问题上做到不含糊,这个要求很高。”张云林说。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29期, 百拇医药(汪言安 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