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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药害”的反思:下一个“欣弗”在哪里?(1)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14日 新华网山东频道
     截至8月5日16时,全国因注射“欣弗”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已有81人,其中3人死亡。继“齐二药”假药事件后,“欣弗”事件再次引起了全社会对药品安全的关注。目前,事件起因仍在调查中,但一些问题应该开始反思:81名患者的身心损害和经济损失谁来赔偿?药厂为何少有报告不良反应?公众从中应吸取哪些关于用药安全的教训呢?

    药害频发,谁来赔偿患者损失?

    截至8月5日16点,全国各地已有“欣弗”事件的受害者81名,其中3人因此失去了生命。不久前的“齐二药”假药事件中,更是有10多名无辜患者死亡。

    虽然“欣弗”事件的起因还在调查中,“欣弗”是不是合格药品,患者出现的症状是不是药品不良反应尚难有定论。但面对一起起“药害”事件,我们不能再回避一个问题:这些无辜患者遭受的身心损害和经济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除了上述两起严重的“药害”事件,每年还有大量的患者出现或轻或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受害患者数量难以估计。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士介绍,据国内外有关文献报道,各国住院病人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比率大约在10%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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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孙缘萍介绍,任何药品都可能发生不良反应,即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这主要是由于医学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用药人之间的个体差异造成的。因此,合格药品引发的不良反应,并不是药厂、医院或药店的责任。

     报告不良反应,药厂为何提不起精神?

    “欣弗”事件发生后,每天都有各地不良反应报告的最新消息。记者发现,其中大部分病例是由医疗机构发现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

    “虽然各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网络已经基本建立,但一些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并未真正认识到开展不良反应监测的重要性。”孙缘萍说。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统计显示,目前90%以上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来自医疗机构,而药厂报告的病例数仅占1%~2%,零售药店等经营企业报告的数量更是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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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承担药品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的法定报告和监测职责。

    山东大学药事管理学研究室主任邵瑞琪介绍,生产企业作为药品生产的受益主体,也应是不良反应监测的主体。而在我国,不良反应报告的主体却是医疗机构。这与生产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意识薄弱、法律法规对其约束力不够有关。按照规定,新药上市5年内,药厂要跟踪药品出现的所有的、可疑的不良反应,5年之后可以仅监测罕见的、重大的不良反应。

    但有些药品的毒性是需要经过长期监测才能发现的,如一种叫做“非那西汀”的药品,自上市后76年后它的重大毒性才被人们认识。但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认为,药品上市前已经通过了一系列试验,可以保证其安全性,从而忽视了对上市后药品的长期监测。有的企业则因为害怕报告了不良反应会给企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故意漏报瞒报甚至不报。

    专家介绍,虽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有关单位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义务,但却没有详尽规定如果不上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企业的约束力有限。而在发达国家,有一套完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法规体系,药厂要主动向医院收集并报告不良反应,如果患者出现了在说明书中没有注明的不良反应,药厂将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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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晓琪是济南一家医院的主任药师,负责搜集本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她曾对比过进口药物和国产药物说明橹泄赜诓涣挤从Φ哪谌荩?发现其中差别很大。“进口药品的说明书非常详细,对包括动物试验在内的所有安全性试验结果都做出说明,尤其对不良反应更是毫不避讳。而国内药厂对不良反应的描述很简单,尤其是中药制剂,很少提及不良反应,有的干脆注明‘未见不良反应’,给医生判断患者症状是否属于不良反应造成了障碍,也误导了患者用药。??/P>

    因此,药品出现不良反应给患者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成了难题。我国尚未建立“药害”补偿制度,受害者往往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有时甚至是付出生命。孙缘萍说,一些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如颁布专门的法规,由各药品生产、进口企业按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药品不良反应基金,用于对受害者的救济,不良反应监测、研究事业的发展。, 百拇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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