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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砌一道问题处方“防火墙”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4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02期(总第2357期 2006.09.04)
     对于药师来说,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就是按照医生的处方为患者调剂药品、介绍药品的服用和保存方法。在医生的处方出现不规范、不合理等状况时——

    处方的“病因”有多种

    ■王明顺

    药师的工作看似简单,实际上十分复杂而艰巨。拿到处方后,药师首先要对处方的书写、处方内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药物服用剂量、药物配伍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审查,还要对药物的作用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进行全面考虑,并告知患者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对于经常出现的开错药、超剂量、有配伍禁忌的“问题处方”,药师要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清醒多变的头脑,及时发现问题并果断地采取应对措施。

    处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药师也承担着重大的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为:不仅要能按方拿药,还要严格审核处方,发现开错药品、药品剂量超出正常使用范围等问题,应坚决拒绝调配;即使医生已经修改并签字,或是顾客强烈要求,如果药师仍然觉得有问题,也应拒绝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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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问题处方常见的错误,无外乎药品剂量过大(小)、用药重复、药物拮抗、配伍不当、药物浓度过大、溶媒使用不当等。面对问题处方,能坚持原则不予调配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出现合理用药与经济利益的冲突时,药师如果拒绝发药,可能会带来医生的嘲笑和不满:“这是我的用药习惯,你管得了吗?简直是多事!”个别时候,可能还要面对领导“不能为单位创效益”的看法。另外,加上患者的不理解,他们认为药师的职责是按方拿药,无权干预或拒绝发药。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可能为药师带来被辞退、降职或降薪的后果。于是,药师在工作中只好委曲求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处方只要没有原则性的错误,也就放任自流了。话虽如此,绝大多数医生和患者对药师的纠错还是能理解的,对药师有根有据的说明也是欢迎的。

    笔者前日就碰到一张抗生素用量不足的处方。一位成年患者的处方上写的是:头孢拉定胶囊0.25g×24粒,用法:0.25g,一日3次。处方上的患者年龄是20岁,拿到处方审查时,我以为他是帮别人拿药,经了解发现是他自己服用的。头孢拉定口服后,平均于1小时内到达血药峰浓度,90%的药物在6小时内以原型排出,故需6小时口服一次,成人一次以2粒为宜。很明显,这是剂量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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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伍不当的处方也很常见。抗生素与微生态药物(培菲康、妈咪爱等)同用,会导致后者中所含的微生态活菌被杀死,使药物失去治疗作用;喹诺酮类衍生物(氟哌酸)和金属离子可形成络合物,减少吸收而降低抗菌作用,为避免相互作用,不能与含有金属类的药物如钙制剂及铁制剂同时服用;多巴胺与速尿同时静脉滴注,多巴胺在碱性条件下发生降解,氧化成醌,经环化产生有色的肾上腺素红和吲哚,最后聚合成许多高分子有色衍生物,这两种药物也不能配伍使用。中西药物配伍不当的处方也时有发生:一些中药制成的注射剂如刺五加、茵栀黄、血塞通、丹参、参麦、黄芪等,一般应该用5%葡萄糖注射液稀释后静滴,而不宜选用生理盐水或离子成分较多的乳酸钠林格氏液,也不宜添加氯化钾等强电解质,因为中草药注射剂中所含成分、提取工艺、所用溶媒都比较复杂,与生理盐水中强电解质配伍后,可能会因盐析作用产生大量不溶性颗粒,增加输液不良反应发生的几率。

    对于乡镇卫生院来说,中草药处方不规范、单味药剂量超出正常使用范围、配伍禁忌(如十八反、十九畏、妊娠服药禁忌)、含有毒成分的中药超剂量、长期服用的处方更容易出现。笔者就曾碰到一张处方上开有3种含有毒成分的饮片:制川乌12g、制草乌12g、制半夏12g。按规定,单味药服用量制川乌3~9g、制草乌1.5~4.5g、制半夏3~9g。川乌和草乌都含有乌头生物碱类,毒性极强,虽然经过加工炮制(祛除部分毒性成分),但毒性还是很大,入药时还要久煎,以减少毒性,故联合用药时不能加大剂量,而且这两味药不能与半夏同用。《本草纲目》十八反中写到“半篓贝蔹芨攻乌”,意即乌头、川乌、草乌不能与半夏、瓜篓、贝母、白蔹和白芨配伍使用。因半夏也是毒性很强的药物,须经炮制后才能入药,《药典》规定每剂药中半夏不应超过8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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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医生,无论医术多么高明,只要他缺乏对患者的高度责任感,都可能开出足以损人健康的问题处方,这就要求药师要有高超的医药技术知识、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和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精神,忠于职守,及时发现问题处方中的问题,妥善加以解决,以防后患。

    医院药房:与医师协调是关键

    ■常怡勇

    近年来,医药事业发展很快,基层医疗单位,也几乎每月都会购进新药。这些药物很多都是临床医师、甚至是药师过去所没有接触过的,况且很多医师平时阅读杂志或学习业务时,比较偏重的是疾病诊断方面的学习,对药物知识往往不太留心,因此在接诊病人时难免开出一些问题处方。这些问题处方所造成的后果轻则延误治疗,给病人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重则影响病人的康复,甚至危及生命。住院病人由医师、药师、护士3级把关,一般不至于出现太大的问题;但对于门诊病人,一旦药师把关不严,对问题处方没有及时纠正,而是按方抓药,病人取药后回家按医嘱服用的话,就会留下隐患。近年来,笔者所在的医院为了把门诊药房的问题处方消灭在院内,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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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师要加强学习,增强识别“问题处方”的能力。除科室定期组织全体药房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外,药师还要对药理学、临床药物治疗学等相关科目进行自修。我院药房订有《中国药师》、《中国医院药房》等杂志以及《医药经济报》、《健康报》等专业报刊,药师们可利用夜班或闲暇时间进行学习,以提高自己的药学理论水平,增强对问题处方的识别能力。

    凡是有新药发到药房,药师们要共同学习。药房人员对新药的药品说明书要进行认真学习,特别是对药物的药理作用、适应症、使用注意、配伍禁忌、不良反应、用法用量等要做到熟练掌握,也要向医师进行通知和宣传,并把注意要点告诉他们。

    由药师以上职称人员负责审方。医师处方传到药房后,首先由主管药师、执业药师或药师进行审方,必要时可以请教副主任药师。药师职称以下的人员不能负责审方,只能负责一般的准备和简单处方的调配工作。

    发现问题处方后,药师要真诚地与医师沟通,同时还要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 对于问题处方,药师先不要忙着告诉病人或家属,以免影响病人对医生的信任。病人一旦对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技术产生怀疑,必定会影响药物的治疗效果。直接告诉病人或家属,往往还会引起处方医师的反感,长此以往必将引发“医”、“药”矛盾。我院通常的做法是药师主动单独和医生取得联系,向医师说明这张处方的不妥理由或问题所在,争取让医师改变观点并修改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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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和医生沟通时,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是药品说明书注明禁用,医师坚持要用(如喹诺酮类药物,药品说明书一般注明“18岁以下未成年人禁用”,但个别医师认为能用)。此时,药师在和医师沟通时,应重点向医师们说清以下几点:

    个别医师说出了很多种可以使用这种药物的理由,还拿出药物手册、内科学、儿科学等书籍作为用药依据;或认为目前药品说明书存在混乱、错误现象等等。但作为药师,必须给医师指出:药品说明书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正确使用药品的法律依据,只要不和《药典》以及和药典配套的《用药指南》相矛盾,就必须依照执行,它的法律效力远远高于一般的药物手册和疾病治疗教科书。且药物手册或教科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用药参考。也就是说,尽管药品说明书上可能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但只要不是明显错误或经过国家药监部门公布是有误的,都必须参照执行。

    近年来,各地医疗纠纷不断,其中不乏部分患者无理取闹或有意讹诈医院。如果病人用药后出现病情恶化,也许不是所用药物引起,但病人指出“医师为其使用了禁用药物”以致造成不良后果,这时,作为医师就会非常被动。退一步说,医师如果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用药,即便引起了某种不良后果,对于医师来说,责任会轻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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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药物市场繁荣,几乎任何一种药物都可以找到替代药品。在有多种替代品可供选用的情况下,医师在为病人服务的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医疗纠纷。

    对个别医生坚持自己的观点,并愿意对问题处方重新签字以示负责的情况,作为药师,还是应尽自己的职责,向病人讲清楚利害关系,让患者有知情权。同时向病人说明药物的使用禁忌和注意事项,这也是药师进行药学服务的应尽职责。此时,病人了解情况后,多会再去找医生商量以求更改处方,通常情况下,医生也可能改变态度,以求医、药、患者3方意见的统一。

    社会药店:重点是取得患者信任

    ■金敦雍

    医师开具处方、药师照处方抓药,方寸大小的处方是联系医师、药师、患者的纽带。在这三者中,药师是其中的关键,道理很简单:医师开出问题处方,药师可以补救;药师抓错了药,就会直接流到患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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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处理问题处方,是药师专业水平和社会责任的体现。笔者认为,药师应做的第一点是善待患者。患者是需要药师帮助的特殊群体,热情接待顾客要杜绝3种现象:一是不管不问、照单抓药,对问题处方视而不管,对潜在的危害熟视无睹,这是没有职业道德的表现;二是一拒了之,害怕面对问题处方,不愿协调患者和医师的关系,将患者简单地拒绝到医师处,这也是责任心不强的表现;三是专业性不强,向顾客解释时,专业水平欠火候,说服力弱,难以取得顾客的信任。

    药师发现问题处方时,应耐心向顾客解释,必要时还要借助工具书,讲明原因,取得顾客的理解和信任,再请顾客咨询医师,必要时应陪同顾客前往,请医生解释原因或斟酌后重新开具处方。此外,对孕妇、老年人、儿童等特殊人群,更应提醒顾客注意用药禁忌。

    面对一张大处方,或者是单品种超量处方,应充分考虑到顾客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意愿,提醒顾客处方中药品数量较大或为顾客提合理化建议,比如:“您看,这张处方上有半个月的用量,根据常规和您的病情,可能不需要这么多的药,如果一次性全部抓给您,会造成浪费。您看我先给您一个疗程的药,如果没有痊愈,您再来取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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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生经验不足、工作上的疏忽、不负责任的态度都是问题处方产生的原因,药师在处理问题处方时,应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能简单地将问题归结到医师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上,这样只会激化患者和医师之间的矛盾,同时也会失去与医师合作的基础和机会。相对而言,药店在处理问题处方时较医院药房有很多不便,因为在医院内,药师和医师的联系紧密,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而社会上的零售药房,既不能追究医师的责任,也欠缺和医师的沟通,还要面临很多实际困难,如医师的不理解、患者的不信任等。笔者认为,社会药房应在求合作上下功夫,通过反馈问题、陪同患者求证、登门拜访、学习取经等方式与医师建立合作关系,在与医师处理具体问题时互相学习、互相提高,促进相互理解、支持和合作,共同为患者营造安全的用药条件。

    此外,笔者认为还要把握一个原则:如果问题处方产生的原因确实是医师不负责任,药师就应建议患者重新选择医师诊治,并及时将不良现象反馈至卫生行政部门或医师所在的医院。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三终端周刊第36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