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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的角度看中医中药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15日 医学捌号楼
     主张保守中医中药的人们,以为中医中药是一种实践的医学。其实大谬!中医中药没有任何实践基础。那些反对我们告别中医中药的人,总以为我们是在以现代科学的标准在要求中医中药,其实,我们只是以实践的标准要求中医中药而已。

    一、中医中药的理论脱离实践。

    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中医中药概念可以还原出它的实践含义。不用举整个中医中药概念为例,单是“脏腑”究竟是“从形”,还是“从理”,“从理”的概念应不应该“从形”,至今中医界还没有弄清楚。众所周知,任何表述不清,指称不清,逻辑关系不清、操作意义不清的“四不清”理论,是没有任何实践意义的。按照实践的要求,任何“从理”的东西都必须“从形”。数学中的“复数”尚且能够“从形”(复数可以在一个坐标系上表示出来),医学和生理学的基本概念反倒不能做到这一点,我们怎么可以断言“中医是实践的”呢?

    中药理论也是这样。在实践领域,香气、臭气、腥气、臊气属于“气”。中药理论却把寒、热、温、凉也叫做“气”。这四个“气”概念还原到实践领域是什么含义?在实践领域,怎样对“寒”与“凉”、“热”与“温”进行划分?还有中药理论的“阴、阳、厚、薄”,“升、降、沉、浮”都是不能还原到实践领域进行认识的。更不用说那些“奇特”的药引了。什么“成对的蟋蟀”、“陈年的败鼓皮”、“乌云盖青天的狗”,其实都是严重脱离实践的。因为这些“奇特”很难在实践中找到。更何况,“成对的蟋蟀”与“不成对的蟋蟀”在实践领域到底有什么不同,中药理论也从来没有做过任何阐述。如此,我们凭什么断言中药理论是实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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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医中药的“疗效”经不起实践检验。

    实践检验的基本要求,是基于对未来预言的检验。以往的个案不能成为实践检验的基础。用逻辑学的术语说就是,“过去不能保证未来”。只有在过去成功的基础上预言一个相同的情形,采用相同的方法上也能成功,才叫做这个方法经受住了实践的检验。用牛顿力学打比喻。牛顿用引力定律解释潮汐现象和岁差现象,不能算经受了实践的检验。只有当人们用这种理论预言了海王星,又最后观察到了海王星,才算牛顿力学得到了实践检验。最近,一直有人吹嘘“针灸可以让一个植物人苏醒”。这个“有效”个案不能算是对针灸的实践检验。只有当“下一个”相同的植物人,也能用这个中医生所使用的针灸方法复活,才能说这种针灸方法得到了实践的检验。可是,至今几乎所有中医界解决“疑难杂症”的诊断标准和治疗方法,都不能接受“下一个”相同病例的实践检验。如此,有什么资格可以说,中医中药疗效的实践检验是充分的呢?

    三、中医的立方方法脱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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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立方不是从实践中来的,这一点与我国民间草医可以说是南辕北辙。神农氏尝百草,目的是为了解决饥饿问题,而不是为了解决治病问题。就是说,“尝百草”不等于“尝百药”。“药”是不可能被“尝”出来的。这一点,我们许多人都被西汉的儒生欺骗了。更有甚者,西汉的儒生在神农氏尝百草的基础上,随意扩大,随意标榜,就成了今天我们看到的《神农本草经》。这本书收入药物数量不多不少正好365味,“以应周天之数”(一年365天)。单从这种选录药物数量的方式,我们就可以看出,它不是根据实践的方式做出来的,而是随意标榜出来的。后来中医的立方方法都沿袭了这种恶习,至今没有多少改变。

    中医有一种治疗眼疾的“金克木”理论,简直比直接挖掉你的眼睛还要残酷。它说,“眼乃肝窍,眼之不明,肝之病也。得金之精以制木,而目之暗者从此明矣。”这个立方的逻辑是,眼睛是与肝相联系的,眼睛的病其实在肝,肝在五行中属木,五行之中金克木,所以,应该用“金之精”来治疗眼疾。具体的操作就是,把铜绿用醋调好,点在眼睛里边。众所周知,铜绿(铜锈)的主要成分是碱式碳酸铜。由于这种铜盐不容易水解,当它与醋调和时,依然是以固体颗粒形式进入眼睛的。不用说铜盐,就是任何一种颗粒状的粉尘进入眼睛都是很有害的,如果清洗不及时,容易引起结膜炎、角膜溃疡、眼睑水肿等。可见,这种“金克木”的理论不但严重脱离实践,而且,如果用它指导实践,会把眼睛搞得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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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医中药不能满足实践的要求。

    最近10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中草药中毒事件,使得人们对中草药的毒副作用终于有了新的启蒙。人们已经认识到,中草药不能满足医疗保健中“安全第一”的实践要求。除此之外,中医中药在满足以下几项的实践要求方面,恐怕永远都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1、实践中的“三效”原则。

    所谓“三效”是指治疗方法上的“速效”、“高效”和“长效”。中医经常标榜“药到病除”。其实,这样的“速效”是根本不可能的。至于实现“高效”和“长效”治疗和预防,中药就更加不可能。事实上,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中医治疗方法可望达到这个“三效”目标。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就是,中医没有可靠的生理学、解剖学、病理学、病原学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

    2、实践中的“三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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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三小”是指治疗和预防方法上的“剂量小”、“毒性小”、“副作用小”。众所周知,中医是采取“打散弹”的方式决定它的治疗方法的。大方剂很多,单味入药的方剂很少。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在缩小剂量方面有什么新的作为。至于“毒性小”和“副作用小”,因为我国对于中草药的毒副作用的认识还正在起步,至今还缺乏起码的认识,因此,也还没有为中药设立安全防线的任何实践依据。这就决定了我国满足中药“毒性小”和“副作用小”的实践要求,还十分盲目。况且,我国医药产业受“雷公炮制”的思想影响,至今不能执行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良好医药生产标准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使得我国的西药生产中至今还渗透着许多中药炮制的方法。西药质量不高,有效成分、副作用和毒性不能按国际标准进行控制。加上有的西药使用者将“反应大”错误地理解为“副作用大”,也有的西药使用者不遵守药品的安全防线,用中医的思想和方法指导使用西药,导致不少人“故意踩地雷”,产生了西药毒副作用比中药大的心理错误。其实,西药的毒副作用是通过实验测定降到最低了的。如果我们严格按照西药方法生产,按照西医设置的安全防线用药,比起毒副作用至今不明的中药来,西药实际上要安全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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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实践中的“三便于”原则。

    两军交战,不可能指望用传统的中医中药方法进行有效的救死扶伤。这其中有几个原因,一是作战部队到达一个地区以后,药材资源有限。即使当地有足够的药材资源,药材炮制也不一定能就地进行。二是服用不方便。三是中药的运输和贮存困难。因此,中医中药是不可能用于战地救护的。而如果战地救护不及时,战斗力的损失及其严重后果,就可能是无法估量的。从对战地救护的分析我们发现,我们必须开发出“便于携带”、“便于贮存”、“便于服用”的药品来满足战争的要求。战争是这样,日常生活也是这样。一个心脏病突发的病人,生死就在抢救是否及时的瞬间。如果服用不方便,显然就会耽误急救。遗憾的是,我们目前还没有发现中医中药可以满足这个“三便于”实践要求的任何前景。

    以上分析表明,中医中药过去脱离实践,现在脱离实践,将来也不可能不脱离实践。因此,从实践的角度,我们最有理由告别中医中药。, 百拇医药(张功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