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业版 > 药品监督
编号:11279633
药品食品“孪生”折射监管盲区——普通食品貌似药品现象分析与对策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19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9.19
     5月13日,本报曾就如何监管“保健品貌似药品”问题进行过探讨。近来,药品市场上又出现了一种非常值得关注的现象:“普通食品貌似药品”,即普通食品使用药品名称,如名为“复方甘草片”的普通食品。这类食品既不伪造药品批准文号,又槐晔竟δ苤髦巍⑹视χⅲ裁挥薪泄愀嫘U庵质称吩谑谐?br>已经屡见不鲜,在部分地区甚至已经有泛滥之势。这种食品具有什么样的特征,该如何监管?敬请关注今日本版。

    ——编者按

    ■现象扫描:

    ◆普通食品披药品“外衣”如何监管意见不一

    今年上半年,我局在对药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部分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销售、使用的某制药公司生产的“复方甘草片”,不含“阿片粉或罂粟果提取物”,且无药品批准文号。该“复方甘草片”系Z医药公司销售。经查,该“复方甘草片”包装、标签及包装箱中复方甘草片类说明书的落款均为某制药公司,标识的销售单位为某制药公司,包装箱中的产品合格证和“检验专用章”也为该制药公司。类说明书标示的产品名称通用名:复方甘草片,性状项为:本品为棕色片,有特臭,味甜;易吸潮。与《药典》复方甘草片的内容相同。同时,标有卫生许可证号××号。未标明用途或适用范围,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从Z医药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发现,××号卫生许可证为某食品公司取得;检验报告委托单位为某制药公司,生产单位为某食品公司;产品标准某(复方)甘草片为某食品公司发布。该“复方甘草片”配料中,原料为甘草浸膏粉、樟脑,添加剂为八角茴香油、苯甲酸钠。除不含“阿片粉或罂粟果提取物”外,成分与《药典》中的复方甘草片相同。销售、使用该“复方甘草片”的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中,近半数未尽到购进验收义务,并不知道其是非药品,还反映该“药”效果不好;消费者无一例外都认为其是药品。Z医药公司购进该“复方甘草片”时,与药品一同购进,并存放于药品片剂库,┢芬黄鹣鄹渌┢肪ノ缓鸵搅苹?br>构。该“复方甘草片”基本上是通过药品流通渠道销售的。
, 百拇医药
    在对该案进行讨论时,执法人员对是否立案调查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复方甘草片”生产者明知道复方甘草片是药品,使用药品名称生产非药品,故意误导药品经营单位、医疗机构和消费者,规避法律。对该“复方甘草片”应当依法按假药论处。对销售、使用该“复方甘草片”的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可按销售、使用假药处理,应当立案调查。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普通食品使用药品名称,且该“复方甘草片”包装、标签以及类说明书并没有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不应该立案调查。

    四川省内江市资中食品药品监管局 陈明 陈兴国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也曾发现部分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药品柜上摆放有标示为某制药公司生产的非药品“复方甘草片”,其名称与已注册的药品“复方甘草片”一致。该“复方甘草片”无药品批准文号,只有卫生许可证号,属食品。对该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上述行为如何处理,药品执法人员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药店及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对药店及医疗机构进行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此种情况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可填写《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送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百拇医药
    云南省屏边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宋晓静

    ■分析:

    ◆普通食品如何披上药品“庖隆?br> 随着药品、保健食品管理的进一步规范,明目张胆地假冒药品、保健食品的产品少了,但市场上却出现了不少像资中县和屏边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的“复方甘草片”一样的披着药品“外衣”的普通食品。如笔者发现的名为“益肾安神口服液”、“草珊瑚润喉片”、“蜜炼川贝枇杷膏”、“健胃消食片”、“咳速停糖浆”、“枫荷活骨胶囊”、“甘草片”等的普通食品。可以说,只要是市场上畅销的常用中成药,基本上都有同名或名称近似的普通食品。

    这类产品“貌似”药品的手法:一是标注的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近;二是仿造药品包装,其产品包装的图案、风格与药品生产企业的同名或名称相似药品相同或相近;三是包装上标示“制药”、“药业”、“生物制剂”、“医药生物科技”、“医药生物工程”等带有“药”字样的企业名称;四是在剂型上做文章,一般采用的是药品、保健食品特有的的口服液、片剂、颗粒剂、胶囊等剂型,且标明用法用量。
, 百拇医药
    为了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这类产品一般不标注药品批准文号,所标注的文号有的是卫生许可证号,有的是过期的食准字号;不明确标明功能主治或适应症,有的仅标明适用某类人群;在产品成分上,不直接列举药物,却列举数种药食两用的物质。

    这类产品原来多在超市、食品店中出售,现在又大量出现在零售药店,特别是在农村市场。

    ◆“貌似药品”的普通食品为何能产生

    不少专家认为,这类产品是部门职能交叉的产物,钻的是法律的漏洞,走的是食品与药品之间监管衔接的盲区。

    从产品审批看,《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取消了对普通食品的生产审批,生产普通食品无需特别许可,相关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鼋鍪嵌陨∷?br>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卫生条件的认可,并非是对普通食品品种生产资格的认可。市、县相关机构对普通食品实行标准备案管理,备案的标准是企业申报的自定标准,产品名称、产品成分、产品标准的决定权在企业。
, 百拇医药
    从产品名称看,有人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药品通用名称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名称,也没有法律规定普通食品不能与药品采用相同剂型。

    从企业名称看,在行政审批改革后,地方有关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对没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但冠以“制药”、“医药”、“生物技术”等的名称也予以批准,只在经营范围一栏加注“法律法规有前置许可规定的除外”之类文字。这样,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的非药品就被顺理成章地标注成“制药类”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见,普通食品在生产许可、标准管理、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的管理方面,与药品监管衔接不够,这是导致市场出现这类产品的主要原因。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罗杰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吴腮忠

    ■对策:

    ◆如何处理“普通食品貌似药品”问题
, 百拇医药
    一、普通食品名称与药品通用名称相同或相近,怎么处理?

    首先,要对“普通食品名称能不能与药品通用名称相同或相近”这个问题,从法律方面予以分析。《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标准是国家强制标准,药品通用名称是收载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法定名称。药品的通用名称具有特定的含义,其本身就包含了预防、治疗或诊断人的疾病、调节人的生理机能的内容。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物品”,明确规定普通食品不具有治疗人体疾病的功能。普通食品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其指向性和目的性非常明确,就是向外界提供一个信息,即:该产品是与治疗某种某类疾病相关的功能性产品。根据《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定义,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虽然“貌似药品”的普通食品的生产者为了规避法律,没有直接在包装上标明功能主治或适应症,但使用了药品通用名称,具有相应的剂型、用法用量这些药品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就足以认定其是一种治疗性产品,属于《药品管理法》调整的对象。只要正确理解药品、食品的概念,从药品管理的立法本意出发,药品与食品的界限就能明确。如果否认药品通用名称的特定含义,否认药品的剂型、用法用量这些属于药品的基本特征,那么,也许今后将出现以化学药品、抗菌素等药品命名的普通食品。
, 百拇医药
    其次,要明确处理“普通食品名称与药品通用名称相同或相近”问题的法律适用问题。普通食品使用药品通用名称,且有相应的剂型、用法用量,具备了药品本质属性的特征。生产经营这种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三项禁止性规定:一是该产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二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三是未经批准生产经营药品。因此,这种产品是定性为本身是假药,是定性为按假药论处,还是定性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普通食品使用药品名称,是明目张胆地用非药品冒充药品,应当直接定性为假药;第二种意见认为,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而生产药品的行为,应该按假药论处;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处理。笔者认为,这是法律适用的法条竞合现象,行为人既构成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同时又构成了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是定性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还是生产销售假药?这应当根据当事人是否获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来确定。如果当事人没有获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则应以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处理;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处理的前提是当事人已获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普通食品非法添加药物,该如何处理?
, 百拇医药
    “貌似药品”的普通食品除了“外形”上像药品之外,往往还在产品中非法添加药物。《食品卫生法》第十条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卫生部公布了81种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普通食品如果加入了超出这81种物品范围的药物,则视为非法加入药物。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药物,卫生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进行查处。但是,在普通食品中非法添加的未知药物成分,如果不在生产现场发现,一般很难从成品中检验出来,或者检验出来的技术难度很大、检验的成本很高,特别是非法加入中药材则更难以检验出来,需要食品生产监督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现场检查。

    三、普通食品仿冒他人知名药品包装,如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貌似药品”的普通食品常见的手法是仿造知名医药企业知名产品的包装。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产品,属于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受到法律保护。产品名称、包装、装潢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确定,对使用与知名产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如果普通食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知名医药企业的产品相同或相近,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药品或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药品,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市场竞争原则,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 百拇医药
    ◆依法综合治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药品管理法》赋予的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依法取缔这类产品,保障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第一,对这类产品要有依法治理的决心。普通食品可否与药品同名,普通食品可否明示或暗示治疗功能,在法律上不应成为争论不休的问题。《药品管理法》调整的范围,不是以审批发证来确定;药监部门的监管对象,不是按照核发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号来划分;某产品是不是属于药品,只能根据该产品是否具备药品的本质属性和特征作出客观判断。对经过审批的药品要监管到位,对这种没有经过审批的“药品”同样要监管到位,这是忠实履行药品监管职责、维护人民健康权益的根本体现。

    第二,要正确理解和处理法律竞合问题。“普通食品貌似药品”,可能涉及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生产销售假药、仿冒知名商品包装、非法添加药物、侵犯他人专利权、侵犯他人商标权等多项违法行为,既有部门间法律适用的竞合,又有部门内法律适用的竞合,关键是要处理好部门间的法律适用竞合的问题。行为人的一个违法事实,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由不同的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但这种违法行为是基于一个故意,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多个法律保护的客体,仍属于生产销售非法产品“一事”,因此不同的执法部门可分别做出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是一个执法部门首先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其他的执法部门就不能再做出重复罚款的决定,而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仍然可以采用。

    第三,要对“貌似”药品的普通食品进行综合治理。“普通食品貌似药品”,比“保健食品貌似药品”的问题更普遍、性质更恶劣、危害更严重,必须依靠各级政府现有食品安全协调工作平台,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部门工作合力。相关部门在对食品标准备案管理时,应要求普通食品不得与药品、保健食品同名或近似;不得批准生产药品、保健品特定剂型的普通食品;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发给有“制药”含义企业名称的营业执照。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罗杰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吴腮忠, http://www.100md.com(陈明;陈兴国;宋晓静;罗杰;吴腮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