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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出台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19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9.19
     本报江苏讯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近日,淮安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了《淮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该《制度》规定,案件合议分为重大案件合议和一般案件合议两种形式。重大案件合议是指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符合听证条件的以及稽查处或政策法规处认为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需要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的,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成立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合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在市局领导的主持下进行。一般案件合议在分管稽查的局领导主持下,由稽查处进行合议。此外,还规定案件合议应经过政策法规处审核后进行,重大案件须经稽查处合议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然后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的调查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讨论。对程序有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的以及案件审理委员会未形成合议意见的案件,应退回案件承办部门重新调查审理,待下次案审会召开时重新合议。对未按该规定合议自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王国文),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