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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无证照餐饮经营行为应有明确执法主体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19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9.19
     查处取缔无证照餐饮经营行为,是整顿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无证照餐饮经营点的资质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存在许多卫生安全隐患,加上这些无证照餐饮经营摊点多数规模小、流动性强、抵御风险能力差,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无力承担法定的民事责任,所以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照餐饮经营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却发现,很多时候无证照餐饮经营行为的取缔却因为部门之间对于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差异而让取缔工作处于“真空地带”。《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条将取缔无证餐饮经营行为的权力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则把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权力给了工商部门,并规定由公安、建设、质监、药监等有关部门协助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应当说这两部法律法规分别明确了无证照餐饮经营行为查处取缔的责任主体为卫生和工商等部门,质监、环保、建设等部门亦应按照各自职责对无证照餐饮经营行为实施监督。但在实际监管中,卫生部门认为无证经营同时是无照经营,应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而工商部门则认为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无照经营行为首先是无证,所以应由卫生部门牵头查处取缔,工商部门配合。环保、质监、建设等部门则更认为那不是自己的主要工作了。

    笔者认为,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首先应该完善立法,出台相应的取缔无证照餐饮经营行为的专门的法规条款,从根本上明确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执法主体和相关的配合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其次,应当严格执法,按照国务院23号决定的要求,由当地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工商、卫生、环保、建设等部门对无证照餐饮经营行为进行研究分析、归类整理,采取分段监管、分层次执法的办法,进行查处取缔和规范。

    文/成孝贤 魏伟, http://www.100md.com(成孝贤;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