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华现代临床护理学杂志》 > 2006年第7期
编号:11176746
谈护理工作中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http://www.100md.com 《中华现代临床护理学杂志》 2006年第7期
护理工作,1对患者隐私相关概念的理解和法律责任,2在维护患者隐私权的过程中存在的冲突与矛盾,3在医疗活动中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表现,4尊重、维护患者隐私权,[参考文献]
     随着社会的改革开放,人们的意识形态和观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尊重个人隐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实际护理工作中,护士有意无意地泄露患者一些个人私密的事时有发生而致相关医疗纠纷的增多,说明了部分护士对保护患者隐私权的观念淡漠,因此,保护患者的隐私是临床护理工作中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医疗行为的服务对象是人,维护的不仅是人的生命与健康,还有相应的权益[1]。在诊疗护理活动中,通过增强医护人员自觉尊重患者隐私的意识并转变为一种自觉的行动,使患者就医时不再尴尬、不再感到人格的尊严正在滑落,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2]。在医疗活动中,对就医者隐私权的侵害不仅要从职业道德上去调整,还需要从法制观念上去调整,从维权意识上去加强,从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去认识。

     1 对患者隐私相关概念的理解和法律责任

    1.1 隐私的概念 隐私是一个人不容许他人随意侵入的属于个人信息控制部分的领域,是一个人对自己身体、生活、精神独处的享有[3]。隐私一般具有个体专有和对外封闭的特点。如:个人身体的某些部分、个体的健康状况(包括生理缺陷)可以是隐私;个人的婚恋、家庭私事,个人的身心健康、疾病等私事,个人的财产、通讯、日记等可以作为隐私。

    1.2 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隐私权即指一个人享有上述这些与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对无关的一切个人信息或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是一种体现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人格权。患者具有隐私权,患者隐私权是患者自主权和保密权的组成部分,保护患者隐私是临床伦理学尊重原则、有利原则和不伤害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意味着隐私绝对优于其他一切权利[4]。所谓知情权指公民有权知道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例如,梅毒患者的配偶享有知道自己配偶所患疾病的权利,因为她/他的配偶所患疾病与其自身的健康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时配偶的知情权就要优于患者本身的隐私权。个人隐私权与知情权同为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冲突的关键在于根据一定的取舍标准,二者存在价值的先后,实现两种权利保护的平衡。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5],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8432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