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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与法,乡镇卫生院备考难题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25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11期(总第2366期 2006.09.25)
     2006年9月8日,安徽濉溪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宣读了一份判决书:因为手术处置不当导致患者术后伤口感染并最终死亡,濉溪县某乡镇卫生院医生朱某因医疗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其所在的卫生院赔偿受害人亲属68763元。

    随着审判长宣读完毕,这起历时半年多的医疗纠纷划上了句号,但它却为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者敲响了警钟,医疗事故、法律责任,这些名词离乡镇卫生院并不远……

    处置不当,医生、卫生院双双受罚

    2005年8月8日,安徽省濉溪县某镇村民王老太因摔伤被送进镇卫生院,外科医生朱某经检查诊断为左侧股骨骨颈骨折,根据王老太的实际情况,朱某建议实施股骨头置换术。

    为了让手术开展得更为顺利,在征得王老太子女的同意后,朱某通过正常手续请来了该县人民医院的外科主任,并于第二天下午为王老太实施了手术。术后,朱某负责患者的用药、换药、抗炎等治疗。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几天后患者伤口出现感染并日趋严重,在家人的要求下,王老太先后转往濉溪县人民医院、淮北矿工总医院、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治疗,但是感染问题未能得到控制。12月10日,王老太因感染导致肺、肾及全身器官衰竭而亡。在这期间,卫生院为王老太支付治疗费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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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摔伤骨折却导致死亡,这个现实让王老太的家人无法接受,于是他们要求进行鉴定,以确定王老太之死究竟该谁负责。2005年12月20日,淮北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做出鉴定:王老太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伤口感染,系手术前准备不充分,没有使用抗生素,手术后使用抗生素配伍不合理,伤口处理不符合规范,导致感染进一步加重,加之患者年龄偏大,有冠心病等多种疾病,术后感染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效控制,以致肺、肾及全身器官衰竭而亡,并认定此案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应该由院方承担主要责任。2006年8月10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患者发生严重感染的主要原因是该卫生院医生的医疗过错。

    根据淮北市医学会和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该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朱某与卫生院同时受罚。

    医术、管理、法律意识:卫生院三大软肋

    随着双方在判决书上签字,一起看似普通的医疗纠纷案尘埃落定,但却为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者和医生们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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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案子并不复杂,事故责任也很清楚。” 湖北省某医院的主任医师汪又香曾经在湖北省英山县乡镇卫生院进行过多次“三下乡”医疗技术支援,对于这起发生在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纠纷案,她认为如果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实际上是能够避免的。

    “在我去过的乡镇卫生院之中,有些条件的确很差,” 汪又香说,“但与卫生院的条件相比,医生的职业素质、技术水平更令人担忧。特别是山区的一些卫生院,很多医生从业二三十年,却很少能够接受继续教育,有的乡镇卫生院不景气,技术稍好一点的医生就自己在家开起了诊所,也很少能获得对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实质性帮助的培训,疾病的诊断很大程度上靠的是医生有限的经验。”这样的后果是,对于小病,乡村医生尚能应付;稍大的疾病,他们要么不敢治疗,要么治疗上就会出现不规范的地方,甚至误诊。

    汪又香就曾经在某乡镇卫生院遇到一个误诊的案例,一个3岁的小孩,半年前突然咳嗽不止,并且感觉胸闷,当地医生诊断为支气管炎,进行镇咳、祛痰的对症治疗,有时还加上抗生素,但是一直没有效果。汪又香接手后,经过询问和仔细检查,最终确定患者的病因是支气管异物,而不是支气管炎。“类似的例子不在少数,如果因为误诊误治发生严重后果,要么在村支书的协调下赔点钱私了,要么因为医患双方都不太懂法律,不知道何为医疗事故,最后不了了之。”汪又香说,“表面上看来,乡镇卫生院很少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实际上是因为各种原因被掩盖了,乡村医生的水平亟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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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卫生局副局长宋华在《江门市乡镇卫生院建设和发展的困惑与对策》中曾经披露过一组数据:在江门市现有的84所乡镇卫生院中,现有从业人员5358人,卫生技术人员4597人,其中硕士仅1名;大学本科学历者164人,占3.06%;大专学历者498人,占9.3%;高级职称22人,占0.4%;中级职称330人,占6.2%;有2178人从未接受过学历教育,占全部从业人员的40.6%,这不得不令人担忧。

    另外,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水平不高也是产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汪又香指出,在现任乡镇卫生院院长中,接受过系统医院管理理论教育者寥寥无几,很多人是由乡村医生做起,由于工作年限长,在患者和当地群众中有一定的声望,因此成为管理者,但是不一定懂得经营管理。再加上设备条件有限,很多卫生院的医疗质量管理不到位,管理制度和措施脱离实际,形同虚设,这也增加了医疗事故发生的风险。

    而最令人担忧的是,大多数乡镇卫生院的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今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的村医王敏由于《乡村医生证》到期后未进行年审,结果在发生医疗纠纷后被判无证行医,责令赔偿患者损失8万余元,就是一个值得吸取的教训。2004年1月,卫生部根据《执业医师法》制定出台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记者曾随机对5名乡镇卫生院医生进行了简单的调查,结果发现有1位根本不知道《条例》的颁布,2位仅表示“听说”,“对内容比较熟悉”的只有2位。一位律师对此深表担忧:“不知道法律的界限,很难保证在行医过程中不触犯法律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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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渠道"进补"是关键

    很多卫生院管理者和普通医生都意识到必须提高卫生院管理水平、医生的技术水平,展开了大医院对口帮扶的活动,但法律意识的重要性还是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汪又香认为:“实际上,这才是最重要的。在我接触到的乡村医生中,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的某些行为可能触犯法律。”

    对于《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卫生部门应该组织院长们充分学习,强化院长的法律意识和危机意识,并进一步加强普通医生的法律观念。此外,乡镇卫生院可以利用对口帮扶、“三下乡”的机会请专家和有经验的医生来讲课,帮助他们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到位;乡村医生可以利用进修的机会,通过进修科室医生或负责人的提醒和帮助,建立思维警戒线;各市、县级卫生局也可以结合案例进行有针对性、实操性的法律法规培训,在点点滴滴中不断灌输。

    据了解,2006年11月,中国农村卫生协会将在北京举办“乡镇卫生院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讲习班”,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临床误诊研究会的刘振华、海军总医院的杨晔、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的王吉善等人将重点讲授医疗安全与医疗风险、基层医疗质量的管理与评价方法、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医疗事故处理(包括临床处理和司法处理)、临床误诊的原因与避免误诊的思维方法及临床措施,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等内容。

    与此同时,太原、南京、南宁等地都陆续开展了乡镇卫生院管理、维权方面培训班和研讨会,这对提高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水平,降低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三终端周刊第39期, 百拇医药(魏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