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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疫苗流向社会的背后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26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9.26
     按照GMP规定,对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制剂,药品生产企业的正确处理方式是: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对因接近效期宣告报废的药品,处理方式与此应是一致的。但本事件中,报废药品不但没被监督销毁,而且还流向了社会。

    药品生产企业报废药品流入社会的途径大概有两个:一是单位行为或单荒?br>认的个人行为;二是纯粹的个人行为。如果是前者,依据法律,对不按规定实施GMP的药品生产企业,第一层次的罚则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般而言,企业依法销毁较大量的报废药品,需要一定的成本,而不依法进行销毁的,承担的风险可大可小。如本事件中,若报废药品落到回收药品的药贩手中,进入药品市场,扰乱药品市场秩序,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当事单位需要承担的违法成本就较大;反之,若没人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发现这一违法行为,报废疫苗也确实全部被作为垃圾处理掉了,当事单位基本不存在违法成本。本事件中,当事单位的违法成本是被“警告,责令改正”。当依法行事的成本很可能大于违法行事的成本时,不排除个别企业心存侥幸,违法行事。若是纯粹的个人行为,则暴露了已通过GMP认证企业的管理漏洞,或是制度缺失,或是有制度但成为一纸空文。

    本事件中,当事单位表示报废疫苗流入社会是某名员工不按规定、擅自行事造成的。这表明该单位管理上存在问题,需要对员工加大相关的培训教育力度,使其知法守法。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健全制度,建立保证制度落实的监督机制,明确责任,完善责任追究措施。此外,针对药品生产企业不严格按照规定实施GMP的行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需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积极探索科学的监管方式,使其不敢违法,进而自觉自愿依法开展生产活动。

    文/杨卫青, http://www.100md.com